華盛達200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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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17日 05:3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本次會議無否決或修改提案的情況。本次會議無新提案提交表決。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浙江華盛達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二○○五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05年2月6日上午9:30在浙江省德清縣武康鎮英溪北路2號華盛達賓館四樓會議室以現場方式召開。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由公司董事長袁建華先生主持。出席會議的股東(股東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42982874股,其中:非流通股東(股東代表)2名,代表股份42979174股,占公司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9.0720%,流通股東(股東代表)3名,代表股份3700股,占公司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34%。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會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浙江圣港律師事務所楊繼紅律師見證了本次會議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二、提案審議情況: 與會股東及股東代表對議案進行了審議并以現場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了《關于公司進行資產出售的議案》。議案內容詳見公司于2005年1月7日在《上海證券報》刊登的《浙江華盛達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資產暨關聯交易公告》。根據有關規定,公司第一大股東華盛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該議案進行了回避表決。 扣除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29105414股,對該議案進行表決的股東所代表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為13877460股。投同意票的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股份數為1387746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代表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股份為13873760股,流通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股份為3700股;無股東反對或棄權。 三、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經浙江圣港律師事務所楊繼紅律師現場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主要法律意見如下: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1、浙江華盛達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2、浙江圣港律師事務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特此公告浙江華盛達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二○○五年二月十六日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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