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歲寶熱電(資訊 行情 論壇)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黑龍江歲寶熱電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2日委托律師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起訴深圳歲寶百貨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公司紅利款4809519.54元及利息和控股子公司紅利款1627281.04元及利息。此案經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于2004年9月20日作出了民事判決書(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47號和1789號。被告深圳歲寶百貨有限公司對上述兩個判決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現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審理結束,并作出終審判決。目前公司收到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
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決書(2004)深中法民二終字第868號,判決如下:一、變更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4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深圳歲寶百貨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支付利潤款本金人民幣878623.82元及利息(從2001年10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判決應付清前述款項之日止)。逾期則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維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4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人民幣75840元,由公司負擔60672元,深圳歲寶百貨有限公司負擔15168元。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決書(2004)深中法民二終字第869號,判決如下:一、變更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8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深圳歲寶百貨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黑龍江歲寶熱電有限公司支付利潤款本金人民幣292543.24元及利息(從2001年10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判決應付清前述款項之日止)。逾期則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維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8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人民幣36292元,由黑龍江歲寶熱電有限公司負擔29033元,深圳歲寶百貨有限公司負擔7259元。上述判決均為終審判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對第868號和第869號民事判決書不服,并將按照法定程序,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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