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證券(000562)訴訟案件最終結果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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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4日 06:15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03年5月9日,宏源證券(資訊 行情 論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源證券”)收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新疆國際置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際置地”)以合同違約糾紛為由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2004年2月10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3)新民二初字第2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認為,國際置地公司不是合同當事人,其主張宏源證券北京路營業部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無法律依據。裁定:1、駁回國際置地公司的起訴。2、案件受理費50元,由國際置地負擔。隨后,國際置地于2004年2月1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4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4)民二終字第59號,裁定: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3)新民二初字第22號民事裁定,本案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進行重新審理。 以上詳見2003年6月6日、2004年2月21日和2004年6月2日《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和《上海證券報》公司公告。 后經宏源證券、宏源證券烏魯木齊市北京路營業部和國際置地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宏源證券、宏源證券烏魯木齊市北京路營業部向國際置地支付現金400萬元人民幣及價值200萬元人民幣其他資產;國際置地撤回起訴。國際置地自收到宏源證券所付之400萬元后,雙方之間原就證券糾紛存在的法律關系就此終結,國際置地不再就此法律事實和理由向宏源證券、宏源證券烏魯木齊市北京路營業部兩方提出訴訟。 2005年1月6日,國際置地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2005年1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2004)新民二初字第7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準許原告國際置地公司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290197.76元(原告國際置地公司已預交),減半收取145098.88元,由國際置地公司負擔。 本和解協議的履行,將減少本公司2005年利潤600萬元。 特此公告。 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 O O五年一月十三日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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