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珠峰(600338)公布重大事項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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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1日 09:10 上海證券報網(wǎng)絡版 | |||||||||
近日,西藏珠峰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有關《四川省成都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現(xiàn)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單位西藏珠峰摩托車工業(yè)公司(下稱:珠峰工業(yè)公司)、公司及原審被告人何冰、趙琪云、吳東蓉等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一案,于2004年8月18日作出(2004)成刑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
1、維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被告單位珠峰工業(yè)公司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824053688元;維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被告單位公司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免予刑事處罰。 2、維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的第三項,即被告人何冰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75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75萬元。 3、原判將被告單位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趙琪云、吳東蓉等認定為主犯不當,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第五項中被告人趙琪云的刑罰部分,即判處趙琪云有期徒刑十一年;另行判處趙琪云有期徒刑八年。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第五項中對被告人吳東蓉的刑罰部分,即判處吳東蓉有期徒刑十年;另行判處吳東蓉有期徒刑八年。 4、原判認定公司被成都海關扣押的資金人民幣10257399.34元及房產(chǎn)系違法所得,判決沒收上繳國庫,對其贓款繼續(xù)予以追繳。經(jīng)查,原判認定公司被成都海關扣押的上述財物屬走私犯罪違法所得的證據(jù)不足,對其已被扣押的資金、房產(chǎn)可不予沒收。鑒于尚未查到公司還有其他走私的違法所得,對其贓款可不繼續(xù)予以追繳。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第十三項中將成都海關扣押的公司資金10257399.34元人民幣及房產(chǎn)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單位珠峰工業(yè)公司、公司及相關個人違法所得贓款繼續(xù)予以追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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