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西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3日召開四屆十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公司椒江藥廠(下稱:椒江藥廠)股份轉讓協議書》的議案:決定批準公司于2004年11月13日與臺州市椒江區東方紅實業總公司(下稱:東方紅公司)、浙江新東海醫藥化工有限公司(下稱:新東海公司)簽署的《椒江藥廠股份轉讓協議書》生效。公司持有的椒江藥廠51.06%股份和東方紅公司持有的椒江藥廠48.96%股份將一并轉讓給新東海公司。由于椒江藥廠凈資產評估值不足1元,故實際股份轉讓價格仍為1元。協議三方對椒江藥廠的債務、擔保及人員安置處
理;土地使用權、訴訟等事項作出約定:原本由公司和東方紅公司擔保的銀行借款和逾期利息807萬元轉由新東海公司承擔,公司相關擔保責任將獲得全部解除。公司和東方紅公司對椒江藥廠的全部債權合計736.78萬元(其中公司為697.28萬元,已作過部分相關準備金計提)作價136萬元轉讓給新東海公司,用于安置職工補償金。其余的債務合計393.1萬元則由公司負責承擔(主要為公司單方經營椒江藥廠期間對外欠付的原輔材料款項)。椒江藥廠在用的土地使用權將由東方紅公司過戶到新東海公司名下。自完成工商變更之日起,椒江藥廠的名稱和商標及含有“中西藥業”的文字不得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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