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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81)“*ST萬鴻”公布重大訴訟進展情況的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9日 09:37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04年11月2日,萬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有關裁決書,申請人新華書店總店與公司擔保質押合同糾紛一案,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作出了裁決。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以公司沒有證明備案印痕系唯一使用印章印痕為由,駁回了公司關于申請鑒定的申請;同時北京市仲裁委員會雖認定《反擔保協議》和《股權質押合同》是為公司的股東海南誠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北京東方誠成實業有限公司提供的擔保,也承認這種擔保是非法的,但卻以不屬于《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為由,認為上述擔保有效。并據此裁決如下:

  1、公司承擔反擔保責任,拍賣、變賣或采取其它方式轉讓給申請人其所持有北京新華音像發行租賃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額的63.5%的股權;并以所得款項向申請人支付17208000元,支付利息774190.63元。

  2、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3、案件仲裁費共計136452.05元,由申請人承擔6452.05元,公司承擔130000元。

  上述公司應給付申請人的款項和應履行的相關義務,應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公司現正與律師積極準備有關證據和材料,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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