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燕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原大股東北京中燕實業集團公司(下稱:中燕集團)及其關聯單位長期挪借公司資金且數額巨大已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正常經營,給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公司董事會2002年、2003年一直采取各種方式追討欠款。公司于2004年4月再次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中燕集團支付欠款10529694.55元及支付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二中院)審理終結。公司于近日收到二中院有關《民事判決書》。二中院認為該欠款屬于中燕集團對公司的借款,公司與中燕集團之間的借款行為違反了企業之間禁止
拆借的法律規定,因此公司與中燕集團的借款行為無效,中燕集團應將取得的款項返還公司。由此,二中院對公司主張該債權利息請求不予支持。據此判決如下:
一、公司與中燕集團的借款行為無效;
二、中燕集團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公司人民幣10529694.55元;
三、駁回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1393元,由公司負擔11393元(已交納),由中燕集團負擔6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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