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煤航數碼測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份《民事裁定書》。根據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陜執一民第021-6號《民事裁定書》稱: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陜經一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因西安民安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及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中國農業銀行西安市西大街支行向該院申請強制執
行。經該院執行共清償中國農業銀行西安市西大街支行債權本金2860萬元,尚余190萬元本金及利息未得到清償。由于兩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于2003年8月18日向該院申請領取了有關《債權憑證》。2004年3月30日,申請人以發現新的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向該院送交了《恢復執行申請書》,請求執行公司位于西安市南新街28號的房產,該院恢復執行該案并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查封了上述財產。后查明,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對該項財產于2002年已經作了處分,并作出過戶裁定,由于當事人對評估、拍賣提出異議,該院執行局立案監督,認定該項財產仍在新城法院控制之下,應由新城區人民法院繼續主持該項財產的處分工作。2004年8月26日,中國農業銀行西安市西大街支行對本案尚未執行的財產申請領取債權憑證,待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再依據債權憑證申請執行。并裁定:1、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述《債權憑證》本次執行程序終結;2、發給申請人中國農業銀行西安市西大街支行債權憑證[憑證號為(2004)陜執一民字第021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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