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新規,鼓勵長期投資保護投資者利益
本報訊 據新華社消息,證監會日前發布新修訂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允許基金公司在產品設計時自主采用多種收費模式和收費水平,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服務進行差異化收費。
新規最為引人注意的焦點在于要求對持續持有期少于6個月的贖回行為強制征收不低于0.5%的懲罰性贖回費,以避免短期頻繁交易對長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損害,鼓勵長期投資。
懲罰性贖回費適用于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分級基金、指數基金、短期理財產品基金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其他類別基金。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新規將于今年8月1日正式實施。自實施之日起新注冊的基金銷售費用結構、水平適用于該規定;實施之日前已經注冊的基金,其銷售費用結構、水平的調整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定程序自行確定。
業界人士認為,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出臺,目的是抑制短期炒作,鼓勵長期投資,并能從中看到監管層對于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的考慮。
“頻繁申購贖回將導致規模大幅波動,對于基金運作肯定是不利的。”上海一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經理介紹,例如為了應對一些短期持有人的巨額贖回,基金經理可能就要被迫在并不有利的時點賣出部分股票來獲得資金以應對贖回。這對于持有基金份額的投資者來說,利益將會受到損失。
嘉實基金零售渠道發展(上海)總經理鮑東華認為,基金頻繁“倒進倒出”損失的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鼓勵長期投資也有助于理財市場向價值投資的理性回歸。
長期以來,基金銷售過程中的“幫忙資金”一直是新基金發行泡沫和基金年末沖規模的背后推手。
好買基金研究中心分析師盧楊介紹,由于成立新基金一般需要大量的首募資金來拉規模,基金公司會讓銀行、保險、券商等其他金融機構提供一些資金充量,約定基金成立一段時期之后就退出去。
實施懲罰性贖回費或將打擊這些基金銷售過程中的機構游資,增加了短期“幫忙資金”的逐利成本,從而擠干規模中的“水分”。海通證券基金分析師王廣國認為,實施懲罰性贖回費將抑制新基金發行中的泡沫及基金年末沖規模沖動,鼓勵長期投資,對基金行業是一大利好。
然而收取短期贖回費得到市場的認同、接受需要一個過程,業內人士也判斷,基金公司推行短期投資的懲罰性贖回費率難度可能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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