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王硯丹
證監會為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又出重拳。
5月30日,證監會在其網站上發布《關于進一步提高首發股票財務信披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 《意見》),明確了包括發行人、中介機構應盡的責任,以及應該重點做的工作。
財務信息追責機制再完善
《意見》中首先規定,發行人為IPO財務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發行人應依法承擔財務報告的會計責任、財務信息的披露責任。發行人應嚴格執行《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保證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性,真實、公允地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為保薦機構的盡職調查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鑒證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確保招股說明書財務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
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機構則應該保持獨立性,各司其職。“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嚴格按照執業標準出具審計報告、審核報告或其他鑒證報告。保薦機構要切實履行對發行人的輔導、盡職調查和保薦責任!
同時《意見》還指出,將進一步完善對發行人、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機構在財務信息披露方面的責任追究機制,督促有關各方切實履行職責:“對于發行人的財務造假、利潤操縱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查處,并對負有責任的相關中介機構和相關人員予以懲處。證券監管部門將建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相關中介機構不良行為記錄制度并納入統一監管體系,形成監管合力!
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表示,其實《公司法》已經對新股發行時發行人應該承擔的責任作了規定,這次發布的《意見》只是證監會順應新股改革,做出了相關細化和強調!凹词故且恍┙K止審核的IPO項目,如果有證據表明發行人財務造假,那么也可據此對包括中介機構在內的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和處理。總體來說,《意見》的發布對凈化發行市場,保護投資者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關聯交易及收入確認是重點
盡管證監會不斷對擬上市企業的財務、信息披露等問題加強監管,但是在巨大利益誘惑下,擬上市公司粉飾報表以求蒙混過關的例子仍時有發生。如《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此前就調查發現,擬上市公司天能科技將數額巨大、且不能計入收入的經營活動確認為收入。
針對當前IPO企業財務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意見》還對發行人、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機構的工作提出了相當細致的要求。如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機構應該特別關注發行人關聯方關系和交易、收入確認的真實性合規性等;指出事務所和保薦機構 “核查發行人與其客戶、供應商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時,不應僅限于查閱書面資料,應采取實地走訪,核對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提供的資料,甄別客戶和供應商的實際控制人及關鍵經辦人員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倍跈z查收入確認時,則應該特別注意頻繁發生經銷商或加盟商開業及退出、存在特殊交易模式或創新交易模式時的收入確認方法是否能正確反映交易的經濟實質等。
某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項目經理指出,《意見》中所特別強調的上述具體審核方法,在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等文件中早就有了具體規定!白C監會這次文件中所特別強調的事項,本來就是審計中的重點和難點。其實對中介機構來說,最關鍵的就是認真盡責,并且保持自己的獨立性,不能抱有‘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想法。否則天能科技這種公司,只會屢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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