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穎樺
保薦制度的改革正在往市場化的方向邁進。
3月16日下午,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薦機構監管的意見》,在現有保薦辦法基礎上強調和落實相關事項,該意見即日起實施。
其中最為引人注意的是傳言已久的保薦簽字權的放開終于初步落實:由一個項目保代兩人可同時在主板(含中小板)和創業板各簽一單的模式,改為兩人可同時在主板(含中小板)和創業板各簽兩單的模式。
這背后是監管層對于保薦制度乃至整個發行一級市場參與各方的改革思路的體現:在進一步明確保薦代表人責任的基礎上,強調保薦機構全方位的職責,要全方位發布保薦機構的作用,使得保薦項目能被全程掌控。
“對于保薦代表人本身,是不是發行保薦中的‘定海神針’,是不是決定了整個項目質量的優劣?就目前看來,恐怕發行保薦業務的全部責任是保代本身無法擔當的,實際上前期出現的保代的一系列問題,也反映了保代本身不能夠把所有的東西完全擔當起來,應該是全過程的共同合力擔當。”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對記者指出。
“接下來是要考慮如何改變成敗系于保代一身的這種情況。”其強調。
而這意味著,未來保薦代表人與保薦機構在話語權上將會產生重新的平衡。
此外,上述負責人透露,對于保薦機構分類監管、保薦代表人注冊考試的等市場建議的改革方向,都在研究當中。
為什么不是單人單簽?
除了簽字權的放開之外,該意見還包括了幾方面的內容,首先是要求保薦機構進一步健全保薦業務內控制度,提高保薦項目質量;要求保薦機構建立對代表人和成員的問核制度,督促相關人員做好相關盡職工作;要求保薦機構完善對項目連續持續的跟蹤和追蹤制度,避免出現程序上基本瑕疵和錯誤;要求保薦代表人以及整個項目組,在整個發行保薦報告中清晰工作,具體具名落實工作,留痕并承擔相應責任;保薦機構在明確清晰責任之外,保薦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要有所擔當。
事實上,在前期市場傳言中,針對保薦代表人的簽字權的猜想方向是改為單人單簽,而最終目前落實的是雙人在主板(含中小板)和創業板各簽雙單制度。
對此,上述負責人指出,此次意見是類似于規范性文件的出臺,以證監會公告的方式發布,并非是新設的行政許可內容。
而在此前的《 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已經規定了一個項目要有兩個人來簽字,所以必須等待辦法修訂才能把原來的情況修改。
其指出,兩者并無太大區別,從證監會的工作層面來說,保薦辦法也要及時修訂。
不過,放寬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項目家數限制的制度安排不適用于違規記錄的保薦代表人和長期不從事具體保薦業務的保薦代表人。
改變“命系保代一身”現狀
而從目前的意見出臺情況來看,監管層對于保薦制度的改革方向是,進一步明確中介機構的責任,把保薦責任落實到保薦業務全過程和相關人員身上。
“保薦制度必須進一步夯實,保薦業務全過程和相關人員所有的職責,不應只是保代自己所擔當的,我們對于怎么進一步加大保薦機構整體的合力必須考慮,不是命系于保代一身,這個恐怕是今后必須好好進一步研究推進的。”上述負責人指出。
比如在該意見中,就明確提出了要求保薦代表人以及整個項目組,在整個發行保薦報告中清晰工作,具體具名落實工作,留痕并承擔相應責任;保薦機構在明確清晰責任之外,保薦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要有所擔當等等。
這帶來的影響,或是以后保代與保薦機構之間的地位的重新平衡,保代以往所把持的簽字權所帶來的身價與地位,或者會有所改變,而保薦機構的地位則日益重要。
“在落實保薦代表人的基礎上,保薦機構整體也要進一步的夯實,全部的發揮,才能落實到各就各位,相互制衡又有一定的協同效應,才能夠適應將來進一步市場化的需求。”上述負責人如此描述未來改革中對于保薦人與保薦機構相互的關系。
而對于未來保薦制度的具體改革方向,上述負責人指出,保薦機構分類監管、保代考試注冊化等等都是研究的方向。
“ 一切有利于市場化的進一步規范的,能夠職責更進一步清晰的,日常自律主體能夠擔當的這些改變,我們都在研究。”其指出,“我們確實是想要市場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