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堅持“市場化”方向,是近一段時間以來我國證券行業內關于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形成的共識。
證券公司提出的主要建議有:1.探索配售權試點;2.引入存量發行制度;3.擴大網下配售比例;4.提高發行中止的門檻;5.對詢價過程和時間逐步放寬;6.建立詢價機構的約束機制;7.取消對新股詢價機構配售股份3個月禁售期的規定;8.推行儲架發行制度;9.允許調整非公開發行價格;10.引入香港股市非公開發行的“閃電配售”方式;11.加強發行上市信息披露。
證券時報記者 邱晨
近一段時間以來,監管部門在新股發行制度方面動作頻頻。證券時報記者日前從多家券商處獲悉,業內圍繞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討論,已被歸結為11項建議呈交監管層。這11項建議有望成為我國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投行自主權或擴大
在券商提出的11項建議中,“取消對新股詢價機構配售股份3個月禁售期的規定”這一建議最值得關注。
券商建議,監管部門把是否設定禁售期、設定禁售期時間長短的權力交給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使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有效控制新股上市后的市場波動。
另外,此前爭議性較強的“賦予券商自主配售權”這一建議亦被再次提出。券商建議,監管部門給予主承銷商一定比例的自主配售權。比如,可以嘗試由部分研究、定價能力強且機構服務水準較好的券商先行進行試點配售制度,先從一個較低的配售比例開始,逐步形成市場化的內在約束機制。同時,鼓勵主承銷商建立、培育自己的銷售網絡,切實加強主承銷商的銷售定價能力。
對于上述兩項建議,部分投行人士也提出了擔憂。其主要理由是,在賦予投行自主配售權的同時,如果解除“打新”機構3個月的禁售期,將使投行可能產生尋租空間,容易滋生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等問題,提高了監管層的監管難度。
可提高發行中止門檻
令人頗感意外的是,在本次券商提交的新股發行改革建議中,亦包含了提高新股發行中止門檻的提議。
券商表示,為切實增加首發(IPO)定價機制的有效性,讓新股發行價格充分反映機構投資者真實意愿,建議提高發行中止的門檻。例如,將發行4億股以下20家有效詢價對象的發行中止門檻提高到30家,促使承銷商培育自己的銷售網絡,形成發行人、承銷商及機構投資者的三方博弈制衡機制。
提高發行中止門檻將加大券商承銷新股的難度。針對這一建議,接受記者采訪的多位投行人士表達了不認同的意見。
“這一建議確實令人費解,一旦實施起來,相當一部分中小型投行的處境將更加困難。”北京某大型券商資本市場部人士表示,在目前一級市場行情較為清淡的環境下,提高中止發行門檻并不太合適。
同時,也有投行人士指出,這項建議與給予投行自主配售權的建議存在矛盾之處。“如果主承銷商能夠自主配售出去,那么更應該放開詢價機構數量的限制,而不是提高這一門檻。”上海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稱。
“閃電配售”防止股價異動
也有一些券商建議引入香港股市非公開發行的“閃電配售”方式。這在此前亦是較少被談及的一項改革方向。
所謂“閃電配售”方式,是指在上市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時,即授權董事會可擇機非公開發行不超過現行股份20%比例的股票。此后發行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發行價確定的基礎上隨時進行增發或配售,增發和配售的股份即可上市流通。
有鑒于此,券商建議監管部門引入“閃電配售”方式,以縮短非公開發行的周期,減少發行價格提前泄露而造成的股價異動,避免造成小股東的利益損失。
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底價在發審會后即不再允許調整。為此,有券商建議,允許發行人在履行合法程序的基礎上可調整非公開發行價格,避免雖然拿到非公開發行批文,卻因為二級市場行情較差而無法發行的情形發生。
“這兩項建議的主要目的,都是進一步賦予投行在非公開配售上的自主權。”上述北京某大型券商資本市場部人士表示,“調整發行價格和閃電配售能夠令投行在承銷非公開發行項目時具備自主選擇發行窗口、發行時點的權利。”
在投行人士看來,如果這兩項建議能夠被監管層采納,將有利于投行的非公開發行承銷業務。
建立詢價機構約束機制
建立詢價機構的約束機制,是本次券商提出的另一項重要建議。券商建議,監管部門或自律組織可以建立IPO報價的跟蹤審查機制,對于報價質量較差的詢價機構,監管部門有權暫停其一定時間內的詢價資格,促使詢價機構發揮專業優勢和增強定價理性。
“詢價機構被賦予了參與詢價的權力,那么就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西部地區某券商投行人士稱,“一些不積極參與詢價、報價不負責任的機構,應當撤銷其詢價的資格。”這位人士表示,目前有關部門對詢價機構的監控還顯得相對薄弱。
另據記者了解,目前部分機構對IPO參與不積極的原因之一是詢價過程短,無法深入研究判斷,無法給出合理的報價。
因此,有券商建議將詢價時間和過程放寬,并給予適當彈性,使市場各方有充分的時間進行溝通和博弈,形成合理的市場價格。
在此之前,國內部分詢價機構曾公開宣布暫停參與新股詢價,并表示由于目前新股發行節奏較快,且詢價過程較短,因此沒有充分的時間對擬上市企業做深入的研究。
不過,有券商投行人士指出,隨著新股預披露時間的提前,詢價機構的研究時間已經得到延長,詢價機構再以此作為暫停詢價的理由,則顯得并不充分。
存量發行與儲架發行
除了上述建議之外,一些過往討論較多的改革建議亦再次被券商提出來,其中包括“引入存量發行制度”和“推行儲架發行制度”。
券商建議,對現行的增量發行制度進行改革,引入國際市場上較為普遍的存量發行制度。同時,在再融資方面實行儲架發行制度,亦即上市公司再融資計劃可以一次審批,分次發行,由此建立起市場發行節奏的自我調節機制,在提高審核效率的同時,更好地滿足市場融資需求。
另外,券商還建議擴大網下配售比例,主要目的是為緩解目前網下發行供求關系,促進新股定價合理化。具體做法可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經驗(例如香港和美國,網下配售比例一般為90%,網上申購比例為10%),擴大網下配售比例,如將新股網下配售數量從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20%提高到50%。
不僅如此,一些券商還建議,加強發行上市信息披露。具體來說,監管部門可以考慮逐步弱化對發行申請文件的實質性審核,而強化對申請文件的形式審查,重點關注信息披露質量和檢查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
受訪的多位券商投行人士認為,這11項建議將會成為我國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但是,由于上述建議多與賦予券商更多的權力相結合,因此在改革推進上,應該避免操之過急,搭建完善的法律以及相關監管制度尚需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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