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申屠青南(微博)
業內人士日前表示,為抑制“新股熱”,下一步新股發行改革的著力點主要是新股價格形成機制,可能借鑒美國資本市場的模式,賦予券商更大配售權。
美式競價適用賣方市場
美式競價與荷式競價是證券發行競價的兩種基本模式。通常,在賣方市場(bid market,產品供不應求,賣方處在強勢)格局下,為保護投資人權益,適合采用美式競價法;相反,在買方市場(offer market,產品供過于求,買方處在強勢)格局下,為保護發行人權益,適合采用荷式競價法。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微博)解釋說,所謂荷式競價,簡而言之,就是所有中標人的中標價都是相同的,它采用的是全體中標人報價的最低價。相反,在美式競價中,每個中標人的中標價就是各自的實際報價,也就是說,中標人的中標價各不相同、有高有低。由此可見,荷式競價易于“推高”中標價,相反,美式競價易于“做低”中標價。
目前在A股市場,新股發行網下詢價配售采用了荷式競價法。從表面上看,荷式競價的最大好處是“價格公平”,即網下與網上實際申購價格完全一樣,但最大缺陷也在于此,由于它以全體中標人的最低報價作為網下統一配售的中標價,很顯然,高報價者可獲得相對較低的中標價配售,為獲得配售機會,幾乎所有詢價對象都敢于推高報價,結果就會出現畸高的發行價。
在美式競價法下,報價從高到低“實價實配”,低報價的中標人就會占盡便宜。這是因為,所有詢價對象都試圖獲得廉價配售機會,自然都不肯高報價,因此,美式競價法有利于“做低”中標價。
研究增加機構認購比例
從國際市場的發展歷程來看,美式累計訂單詢價機制逐漸成為主流。該機制給予承銷商很大的新股自由分配權,使其能夠按照一定原則區別對待新發行的股票,維護與機構投資者的關系。在這一制度下,承銷商可以自主決定股票的分配,因此往往與承銷商具有長期合作關系的機構投資者可以獲得較有利的股份份額。
“在股票定價、承銷等方面,進一步簡化程序和管制,增強承銷責任約束。”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未來新股發行過程中將給予券商更大配售權。
據悉,我國遲遲沒有引入券商自主配售機制的原因在于此前“新股不敗”,獲得新股就意味著獲得巨大收益,賦予券商自主配售權容易在分配新股過程引發商業腐敗。
目前,新股漲幅已經大大降低,新股破發時有發生。這是因為,2009年以后取消了發行價格的窗口指導,發行價格上升,破發逐漸成為常態。簡單平均算下來,2010年和2011年新股上市首日漲幅平均在30%以上,2010年的首日破發率約7%,2011年約27%。打新并非無風險,這就為賦予券商更大配售權創造了改革時機。
為配合賦予券商更大配售權,證監會正在研究增加機構投資者的認購比例。“由于新股風險的加劇,應研究修改有關辦法,考慮取消新股網下認購的比例上限限制。”證監會主席助理朱從玖表示,通過加大機構投資者在網下的認購比例,以增加機構在定價時的責任和價格敏感性。這是國際上的慣例,可以加強議價和抑制過高價格的力量。
目前,新股發行的網上和網下比例等均有詳細規定,承銷商缺乏選擇權,承銷責任約束不夠,難以促使承銷商從對客戶負責的角度主動壓制較高的價格。此外,網下用于定價的配售份額過低,詢價對象報價隨意性大,定價約束力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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