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馬婧妤(微博) ○編輯 衡道慶
近日,證監會對江蘇三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江蘇三友”)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江蘇三友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獲懲處,時任江蘇三友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張璞被認定為市場禁入者,5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職務。
經查,江蘇三友在2005年的招股說明書、2005年至2008年年報和2009年中報中未如實披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04年9月30日,張璞成為友誼實業的第一大股東,為江蘇三友的實際控制人。但江蘇三友在2005年4月21日披露的招股說明書中、在2005年至2008年的年報以及2009年中報中,一直披露紡織工業聯社是公司實際控制人。直到2010年3月27日,江蘇三友發布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才披露張璞對上市公司的控制關系,公司2009年年報披露實際控制人為張璞。
證監會認定,江蘇三友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有關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監管部門對江蘇三友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張璞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對葛秋、盛東林等其他7名責任人分別給予警告,并處以5至10萬元罰款。
鑒于張璞長期擔任江蘇三友董事長,是江蘇三友發行上市的主要負責人,也是變更后的實際控制人,明知江蘇三友實際控制人變更,卻不如實披露。證監會認定其為市場禁入者,5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該案屬于典型的上市公司不是及披露實際控制人信息的違法違規案。江蘇三友董事長張璞身為實際控制人卻長期隱瞞的行為違背了市場公開原則,不適宜擔任上市公司高管;擔任江蘇三友董事、監事等職務的其他人員在集體受讓友誼實業股權后,明知實際控制人變更,卻在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等對外披露信息的文件上簽字同意,屬于明顯違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信息披露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所負保證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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