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峰
11月2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提出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方案的六個方面:其中新增兩個退市條件、不支持通過“借殼”恢復上市、縮短現行部分退市條件的退市時間等六個方面。
對此,市場投資者提示,不支持通過“借殼”恢復上市將會改變市場各方的思維模式,促進創業板回歸理性。同時,投資者也呼吁盡快建立退市追究制度,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促進投資思維轉變
《征求意見稿》中最受市場關注的一點是完善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
目前,在主板市場中,不少企業雖然處于暫停上市狀態,但如果其通過資產重組或者政府補貼等形式,仍然可以“起死回生”,投資該類公司的投資者都存在一線生機,甚至可能會出現大幅獲利的情況。
歷史有跡可循,在2009年第一季度,王亞偉管理的兩只基金大舉入駐*ST昌河。2009年4月9日,該公司因繼續虧損而暫停上市,在其暫停上市期間,由于中航航空電子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與其完成資產重組,公司在暫停上市近一年半后于2010年9月20日成功恢復上市。當日公司股價就從暫停上市前的8.34元收盤價飆升到25.58元的當日最高價,王亞偉兩只基金獲益匪淺。這也是為什么一些投資者甚至機構投資者熱衷于投資ST股的原因所在。
在方正證券研究所所長尹哲看來,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的規定,將使企業投資者操縱公司股價的底線——暫停上市后借殼上市被打破,以前就算公司不好好經營業績或者通過包裝過度上市,在上市后幾年內就算退市,也因有殼資源在手,通過重組上市也不會有什么虧損。但隨著新規的實施,如果企業不好好經營或者因為包裝過度導致暫停上市則等于宣布其直接退市,投資者可能血本無歸。這樣一來,投資者的思維模式將會改變為更看重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和未來發展能力,而不是單純的為了套利而選擇業績不好的公司。這一點對二級市場的投資者來說一樣重要。
退市追責制度需建立
雖然《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對規范創業板市場有著較好的積極作用,但在投資者看來,建立退市追究責任制度才能切實保障投資者利益。
《征求意見稿》中顯示,擬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在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給予30 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這期間,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
“在公司股票被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公司股價無疑會連續暴跌,加之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的新規,那么投資者手中的股票幾乎賣不出去!贝蟪陕蓭熓聞账蓭燒嬍酪珜Α吨袊洜I報》記者表示,這樣投資者的利益根本無法受到較好的保護,只有建立退市責任追究制度,讓退市的企業賠償投資者一定損失,甚至讓造假上市的企業擔負刑事責任,才能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銀河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左小蕾也對記者表示,退市責任制度的建立無疑會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約束企業經營者更好地經營自身企業,減少財務造假現象。
在美國,如果一家企業退市,損失較大的投資者可以通過集體訴訟的方式讓企業賠付一定的損失,如果企業因為上市過程中違規包裝,則企業經營者將面臨著刑事責任。
而在國內,目前退市追究制度還無法建立,原因是如果A股市場建立退市追究制度,我國的證券監管部門也將會被追究責任。
龐世耀表示,在美國資本市場,企業上市實施的注冊制,如果企業退市則可追究企業經營者、保薦企業上市的中介機構(包括投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相關責任,而監管層無需對其負責。在國內的資本市場企業上市實施的是審核制,也就是說企業的上市監管層有一定的審核責任,如果企業退市,除了可以追究企業經營者、中介機構的責任外,作為企業上市的審核機構——證監會也將會面臨一定的責任,這樣以來,該規定的執行就有一定的難度。目前追究制度未隨之出臺,說明監管層有意在回避這樣的責任。
在其看來,短時間內退市追究制度建立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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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見稿)》要點:
1.豐富退市標準體系,增加兩個退市條件,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
2.完善恢復上市審核資格,不支持通過“借殼”恢復上市。
3.縮短現行部分退市條件的退市時間。
4.改進創業板退市提示方式。
5.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設立“退市整理板”。
6.明確退市公司去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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