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增收入、長期隱瞞關聯關系、偽造合同虛構交易業務……堪稱中國資本市場造假上市標本的云南綠大地案件9月6日在昆明官渡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綠大地的“欺詐發行路線圖”也由此浮出水面。
沖關上市 虛增營收近3億
據了解,成立于2001年3月的云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云南河口綠大地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是由綠大地原董事長何學葵一手做大的云南綠化苗木種植龍頭企業。作為云南首家上市的民營企業,曾經風光無限的綠大地在今年3月隨著何學葵的被捕而跌入谷底。
據檢察機關起訴書顯示,2004年至2009年間,綠大地公司在不具備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條件的情況下,為達到上市目的,經過被告人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的共謀、策劃,由被告人趙海麗、趙海艷登記注冊了一批由綠大地公司實際控制或者掌握銀行賬戶的關聯公司,并利用相關銀行賬戶操控資金流轉,采用偽造合同、發票、工商登記資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將款項支付給其控制的公司成員、虛構交易業務,虛增資產、虛增收入。
通過虛假苗木交易銷售,編造虛假會計資料或通過受綠大地控制的公司將銷售款轉回等手段,綠大地虛增營業收入2.96億元,這被堂而皇之地寫進招股說明書,成為其上市的重要籌碼。
惡習不改 虛增收入粉飾報表
審核十分嚴格的A股市場也未能識破綠大地的“彌天大謊”,綠大地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掛牌上市,募集資金逾3億元。闖關成功的何學葵沒有就此把公司帶入規范運行的軌道,而是繼續使用上市前的虛增手法粉飾報表。
根據起訴書,2007年至2009年間,綠大地采用虛假苗木交易銷售、編造虛假會計資料或通過受綠大地控制的公司將銷售款轉回等手段虛增收入2.5億元。這些數字都實實在在地寫入了公司年度報告,呈現給了股東和社會公眾,成為投資者重要的投資依據。
然而,肥皂泡總有破滅的一天。云南證監局在綠大地上市之后的一次例行檢查中發現了該公司存在一些不規范行為,進一步的調查更為令人吃驚,單憑證監局的力量已難以應對。2010年3月,證監會對此立案稽查。
鏈條清晰 欺詐發行罪責難逃
根據起訴書,綠大地原董事長何學葵、原財務總監蔣凱西、四川華源會計師事務所所長龐明星為主謀和策劃者,綠大地原出納主管趙海麗和原大客戶中心負責人趙海艷為具體實施者,檢方指控五位被告人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
這其中,何學葵為案件中心人物。現年41歲的何學葵是云南大理州永平縣人,經過多年打拼成為身家不菲的上市公司董事長,在當地屬于傳奇式人物,也是眾多家鄉人勵志的榜樣。在很多人眼里,何學葵膽子大,有魄力,脾氣有些暴躁。
檢方起訴書稱,綠大地公司和五位被告人在招股說明書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數額巨大;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60條和第161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綠大地審理在遮掩什么
■ 趙曉輝 顏牛
堪稱當前資本市場“頭號大案”的云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9月6日開庭。令人詫異的是,對這樣一個涉及公眾利益的造假案,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卻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把媒體記者拒之門外,而又不認可“非公開審理”的說法。官渡區法院到底要遮掩什么秘密,令人狐疑。
對綠大地案件,無論是檢察機關還是法院,都是將其作為刑事案件辦理的。而依據我國現行法律,公開審理是刑事案件審判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一章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通讀刑事訴訟法全文,僅有第152條規定,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由此可見,所謂因“涉及商業秘密”而拒絕媒體記者聽審,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退一步講,如果法院決定對綠大地案進行不公開審理,也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而在6日的庭審中,法院竟然允許綠大地公司職員、被告人家屬等數十人進入了法庭。
一邊是公眾對案件信息的渴望,一邊是法院的遮遮掩掩。綠大地案件“神秘”開庭,不禁讓人懷疑法院所謂的“商業秘密”背后另有隱情。顯而易見的一個疑點是,如此嚴重的造假上市、上市造假案件,單憑目前被起訴的幾名被告機關算盡,是不可能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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