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網專稿】記者 李欣 4月6日下午,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在新聞通氣會上就湖南勝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景山河)IPO被否一事進行了說明。
當日上午,證監會發審委2011年第60次發審會對勝景山河的申請文件和會后事項初審報告等進行了審核。發審委經討論后認為,該公司未按要求披露相關信息,構成了重大遺漏,違反了《證券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不符合法定發行上市條件。
根據《證券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撤銷了勝景山河產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決定,同時要求該公司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
有關負責人稱,根據中介機構的核查報告,勝景山河的招股說明書未按要求披露下列事項:一是岳陽市明明德商貿有限公司是勝景山河的主要客戶之一,根據相關規則,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之間明明德商貿與勝景山河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招股說明書中未披露明明德商貿與勝景山河間的關聯方關系和關聯交易。
二是平江漢昌建筑公司、岳陽輝輪貿易公司和深圳誠德商貿三家公司2008年向勝景山河采購黃河金額分別為400萬元、600萬元和508.24萬元,均超過招股說明書披露的第五大客戶采購金額,招股說明書未披露上述直銷客戶情況。
此外,勝景山河存貨金額大,其中庫存原酒 2.21萬噸存放于防空洞中,成本約1.45億元,占期末公司資產總額的比例約為1/3。證監會有關部門在抽查審計工作底稿中發現,勝景山河未對報告期末存放在防空洞的原酒實施盤點,會計師亦未對實施監管等審計程序,“對該部分重要存貨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該負責人還表示,勝景山河銷售收入確認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存貨是真實的;相關用水用電指標符合行業情況和公司實際情況,不存在外購黃河進行勾兌的情形。
2010年10月27日,中國證劵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2010年第189次會議首次審核勝景山河IPO事項,獲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