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10月14日電(記者楊毅沉)在發布征求意見稿近兩個月后,中國證監會12日公布了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第二階段的各項措施。在提高定價者責任、擴大詢價機構范圍、增加定價透明度、合理完善承銷流程等幾大措施的保障下,新股發行突出呈現了兩大制度性亮點。
亮點一:約束機制促詢價機構增加責任感
在第一階段16個月內成功指導了380家企業登陸滬深交易所后,中國證監會正式將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推至新階段。
自2009年6月起的16個月內,A股市場不僅增加了農業銀行、中國建筑、光大銀行、中國中冶等11家募資金額超過百億元的藍籌股,同時也讓深證中小企業板擴容近八成,更為中國創新型企業上市融資打造了募資超過900億元的創業板市場。
但在中國股市成為全球“吸金”能力最強資本市場的同時,新股高價發行、發行機制中透明度不高仍是新股發行體制中有待進一步完善的關鍵問題。這其中,如何在發行定價環節促進新股發行價格日趨合理、如何使參與的投資機構責任感更加強化,自然成為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第二階段的重中之重。
今年初在上海舉辦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研討會上,中國證監會主席助理朱從玖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總經理張育軍,都曾對參與新股定價各個環節的機構責任提出新要求,認為承銷商的履職盡責是新股發行的重要保障,新股發行市場化需要市場參與各方——發行人、承銷商與投資者都擔負起自己的職責。這其中,承銷商要維護買賣雙方的長期利益和根本利益,維護市場的信譽。總的來看,承銷商在這方面還有待改善與提高。
對此,在新一階段改革中,繼續完善詢價過程中報價和配售約束機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單個機構獲配股份的數量,加大定價者的責任,促進報價更加審慎和真實,成為首當其沖的重要措施。
而在具體操作上,未來在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網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進詢價對象認真定價。承銷商將根據每筆配售量確定可獲配機構的數量,再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入圍報價進行配售,如果入圍機構較多應進行隨機搖號,根據搖號結果進行配售。
根據深交所披露的公開數據統計,在今年8月中旬至今的兩個月中,深證中小板新股網下配售的平均配售比例僅為2.2%。在未來網下配售采取搖號制度后,區區十幾萬股的獲配數量將不復存在,一方面機構投資者獲得新股的數量有可能大大增多;但另一方面在獲得更多數量新股的同時,機構也要為自己的投資充分負責。
亮點二:擴大詢價范圍將改變定價格局
在采取措施提高詢價機構責任感的同時,擴大詢價機構范圍并增強發行透明度成為新階段改革的又一亮點,其中詢價機構在未來的多樣化將改變目前單一類型機構主導新股定價的格局。
根據新股發行的相關辦法,目前的新股發行價格主要取決于兩方面因素:其一是作為“買方”的詢價機構配售對象報價的具體價格分布和總申購量的多少;其二則是作為“賣方”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此基礎上的自主定價。
由于A股市場中追逐新股的資金大大超過了新股的發行,未來新股定價能否更加趨于理性、合理,勢必將取決于作為新股需求一方的機構投資者,有業內專家認為,要想增強價格形成機制的市場化,需增加買方數量并加強它們的質量,防止詢價機構的同質化傾向。
對此,證監會此次提出的新措施包括:擴大詢價對象范圍,充實網下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一定數量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這或將在未來逐漸改變新股定價中單一類型機構經常占據半壁江山的局面。
目前,符合監管部門標準的詢價機構主要包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社保基金、保險公司、合格境外機構等機構投資者,而參與初步詢價的配售對象則是它們管理的相關資金賬戶和產品。從今年來發行規模較大的幾只新股的情況看,有20%-30%的詢價機構為基金公司或證券公司等單一類型的機構投資者,同質化較為嚴重。其中今年發行規模最大的農業銀行,基金公司配售對象占所有配售對象的比例更是超過六成。
上海一家大型央企財務公司新股投資負責人表示,由于基金公司的投資風格在近年來日趨“散戶化”,而在所有詢價機構中,基金持有的資金規模較大,在價格申報中對定價的影響較大。如果在未來能夠逐步擴大詢價機構的范圍,引入更多合理的價格申報者,將平衡詢價機構的投資風格,并在一定程度上抵消配售對象減少的影響。
另外,在下一階段改革中證監會提出,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須披露參與詢價機構的具體報價情況;主承銷商須披露在推介路演階段向詢價對象提供的對發行人股票的估值結論、發行人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標。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此前對記者表示,在新股發行定價的日程安排、公司推介的透明度上,應更加突出詢價機構和社會輿論的主體作用,這將適當增加定價的市場化因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