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凱
7月28日深夜,證監會公告,臨時取消原定于7月30日上會的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西證券”)IPO申請。
公告稱,鑒于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相關事項需要進一步核查,決定取消該公司發行申報文件的審核。至于何時過會,公告并未提及。
“這應該是券商IPO中首個被臨時取消審核的案例。”7月29日,某券商研究員對本報記者表示。
本報于7月28日披露了山西證券的主承銷商和保薦人之間存在的兩層關聯關系。(詳見《山西證券IPO存兩層關聯關系 主業平平引估值悲觀》)
中信證券是山西證券的主承銷商兼保薦人,然而山西證券第五大股東中信國安集團公司是中信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同時中信集團正是中信證券的大股東。除此之外,山西證券的另外一家承銷商——中德證券正是山西證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證券持股比例為66.7%。
根據相關法規,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超過7%,保薦機構應聯合1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且該無關聯保薦機構為第一保薦機構。
由此看來,保薦機構中應至少有一家為無關聯保薦機構,而中信證券離這一要求距離,其關聯方中信國安持有山西證券3.52%股權。
“因為這兩層關聯關系而取消審核的可能性不大,因為就中信證券的情況來說,關聯方中信國安的持股比例僅為3.52%,持股比例較低,并且其實際控制方中信集團為國資背景,在這種情況下,中信證券方面應該就此問題向證監會作了專項報告,而且應該還會在職業操守方面對證監會有所承諾。”一位投行老總對本報記者分析。
“據我的從業經驗來看,出現這種情況應該是遭到了舉報。一般來說,臨時取消IPO審核,應該是出現了新情況。”上述投行老總進一步表示,舉報原因就有很多種可能性了,“比如說,內部員工舉報有老鼠倉行為。”
除此之外,記者查閱招股書發現,山西證券有一筆涉及8000萬資金的法律糾紛仍未解決,而山西證券對此也沒有計提損失,招股書稱,“本公司該案件經辦律師認為根據本案的案件事實及對法律的適用,該案訴訟結果對本公司有利。本公司管理層在參考本案經辦律師專業意見的基礎上,評估了案件發生損失的可能性,未計提相關預計負債。”
本報記者調查得知,2004年,山西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下亦稱“山西證券”)曾被卷入建國以來山西歷史上最大金融詐騙案——“7·28”系列金融詐騙案,斯時,山西證券以及旗下三家子公司共計8.5億元巨資被挪用。
此后,山西證券通過庭內外調解及法院強制執行等方式將被盜存款全部收回,并獲賠償金1366萬余元。
麻煩在后面。2005年12月,農行漪汾街分理處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山西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訴稱山西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就“7·28”案件中所收回的8000萬元資金屬不當得利。
農行漪汾街分理處即為導致山西證券8.5億元損失的“罪魁禍首”。為何受害者反成被告?農行漪汾街分理處的訴訟理由為,山西證券的兩家子公司在其分理處兩筆共計8000萬的存款被人用加蓋偽造印鑒的支票轉到山西證券在交通銀行城北晉安分理處,并沒有流出山西證券之手。
而2004年10月,山西證券的子公司以要求農行漪汾街分理處支付其賬戶全部存款(包括前述兩筆資金)為由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經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農行漪汾街分理處支付智信網絡包括前述兩筆資金在內的全部存款。
之后,農行漪汾街分理處履行了這一法律責任。不過,農行漪汾街分理處多次與山西證券協商,希望山西證券返還8000萬給該分理處,但山西證券至今未歸還。
于是,便有了之前的起訴一幕。
然而,山西高院駁回了農行漪汾街分理處的訴訟請求。2007年,農行漪汾街分理處向最高法提起上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撤銷山西高院對山西證券有利的民事裁定,要求其審理農行漪汾街分理處的起訴一案。
此后,支持山西證券的山西高院與“同情”農行漪汾街分理處的最高法反復“較量”,目前,最高法再次將本案打回山西高院重審,尚未審結。
“就最高法和山西高院的在此案上的‘糾結’來看,訴訟結果是否會對山西證券有利仍未可知,而8000萬款項全不計提損失,似有不妥。”某券商人士說。
7月29日下午,記者分別致電山西證券招股書上公布的山西證券聯系電話、中信證券保薦人聯系電話,均無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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