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興安
證監會日前通報了愛建證券和東方證券的保薦人分別因上海冠華以及星光影視盡職調查不力被處罰。前者沒有核查新增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聯關系,后者遺漏披露關聯人信息,保薦機構在內控和盡職調查方面存在問題。
近年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穩步發展和影響不斷擴大,越來越多的企業希望進入資本市場獲得更多的發展資金。但是,申請上市的公司良莠不齊,如何甄別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是監管層把好股市大門的關鍵,而保薦人制度則是這一過程中重要的關口。
從2004年保薦制實施以來,雖然在新股發行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一直存在保薦機構“薦而不保”,缺乏持續督導等行為,不僅影響了其效力發揮,而且已成為當前被詬病最多的領域。
對于中介機構不盡責履職的問題,我國《證券法》明確規定,要求發行人和保薦機構的信息披露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事實上,今年以來,隨著證監會加大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力度,對保薦機構的規范更加嚴格。今年3月,證監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要求保薦機構建立對保薦代表和項目組成員的問責制度,對于發行人的財務造假、利潤操縱等重大違規違法行為,證監會對負有責任的中介機構和相關人員將堅決予以懲處;對于中介機構的失職、失信行為,將建立不良行為記錄制度并納入統一監管體系,形成監管合力。
4月28日,證監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突出了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的地位,進一步明確各中介機構獨立的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了各參與主體的歸位盡責意識,對包裝和粉飾業績,加大懲處力度。
針對其中保薦和承銷制度這一改革重點,證監會繼而在今年5月頒布了《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特別針對新股發行過程中保薦人的種種違規、違法行為進行了細致的規定,并強化了監管和處罰力度。具體監管措施包括:監管談話、重點關注、出示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市場禁入等,并記入誠信檔案;對于性質嚴重的違規行為,證監會將暫停證券公司最長為36個月的證券承銷業務;涉嫌犯罪的保薦人,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一系列舉措表明,監管層已逐漸把新股發行審核的重點從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轉移到平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來,并督促推動發行人、中介機構和投資主體歸位盡責。
但是,我國目前的保薦制度對于保薦機構的追責力度仍然不夠,有人就認為,監管談話和出示警示函并沒有讓當事人付出過多代價,警示作用有點小。因此,筆者建議,在完善制度建設的基礎上,應從嚴規范和管理保薦人,加大對券商及其保薦人的處罰力度。以香港為例,涉嫌財務造假上市的洪良國際在香港證監會的監管下被施以總額高達10.3億港元的罰款,這個金額甚至大于其首發上市所募集的資金凈額。除了向上市公司追責,香港高等法院對涉案的保薦機構兆豐資本下達了罰款4200萬港元并撤銷保薦牌照的責罰。如果借鑒香港證監會上述做法,無疑將有利維護A股市場的穩定發展和保護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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