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宇
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業界一直在討論。筆者認為,對于這一制度的改革,當前需要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是縮小發審委審批范圍。
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中,發審委的存廢是人們熱議的焦點,發審委主導的審批制帶來權力尋租等一系列問題。從長期看,取消發審委,將新股發行全面推向市場化是大勢所趨,但短期內我們應該看到,這樣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一方面,發審委的存在得到了法律的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而《證券法》的修訂須經全國人大,非證監會一家所能主導。另外,當前發審制度背后盤根錯節的利益關系也會給改革帶來不小的阻力。
但是,當前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可以從逐步約束發審委的權力,縮小發審委審批范圍入手。尤其是對于“公司持續盈利能力”等發審委根本沒有能力判斷的事項不做實質審批。
其次是試水存量發行。
存量發行有利于緩解新股擴容壓力,引導投資人理性判斷上市公司價值。從海外經驗來看,存量發行主要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公司IPO時,老股東對外出售一部分股份;第二種是公司上市后進行的存量發行。
再次,完善資本市場法律法規。
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如果想走向市場化,最重要的基礎是完善的資本市場法律法規,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嚴格的事后處罰,“放”可能就會帶來“亂”。當前發行制度改革,如果要加強信息披露,那么一定要有嚴厲的懲罰制度。
對于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為,中國證券市場的處罰一般是三年左右,罰款一般是違法收入的1~5倍,相比于國外成熟資本市場,力度顯然不夠。美國在這方面最高可以有20年的監禁,高達500萬美元的罰款,只要證明公司報告有虛假陳述就可以處罰。美國法律對財務重述實行CFO、CEO、高管和審計師等不僅追究刑事、行政責任,還追究個人民事賠償責任,這就會讓直接責任人傾家蕩產,甚至終身不能執業。
最后要解決公司上市前后股權激勵方案銜接的問題。
當前公司的IPO成了造富機器,一些公司高管在上市后,鎖定期一過就套現走人。這不僅傷害了上市公司自身,高管頻繁套現也傷害了二級市場的股民。但事實上,許多公司在上市前制定了比較嚴苛的股權激勵制度,希望能夠長期留住高管和人才,但是由于中國的證券登記結算制度沒有實現上市前后股權激勵制度的銜接,導致公司上市前的股權激勵制度在上市后成為廢紙一張。
具體來說,以限制性股票為例,公司在上市前實行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一般會設定比較長期的鎖定期。但是一旦在鎖定期內公司上市,之前設計的鎖定期便失效,而變成了統一的且大多是一年的鎖定期。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為在公司IPO時,為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高管開設專門的證券登記結算賬戶,尊重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制定的股權激勵計劃。(作者為本報財經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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