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深交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提供 編輯 梁偉)
【編者按】:深圳證券交易所11月28日發布了《關于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見稿),為幫助投資者更全面地理解其中的主要內容,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們將陸續推出創業板退市制度解讀系列文章,希望投資者密切關注。
一、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有利于市場健康發展
現行的退市制度對提高我國上市公司整體質量,初步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變化,現行退市制度在實際運行中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退市效率較低,退市難現象突出。目前的退市程序比較復雜,退市周期較長,存在上市公司通過各種手段調節利潤以規避退市的現象,導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并由此引發了“殼資源”的炒作,以及相關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十分不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為使創業板市場保持有進有出、吐故納新、動態平衡的合理狀態,形成優勝劣汰的機制,推動市場規范、健康、穩定發展,必須改進和完善創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二、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有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現行創業板退市制度與主板退市制度一脈相承,其框架和主要內容基本一致,如果不加以改進和完善,在主板市場退市制度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完全有可能在創業板市場重現。創業板作為一個全新的市場,沒有歷史包袱,盡快在創業板先行先試,探索建立符合我國資本市場實際的退市制度,將有利于培育投資者和整個市場的風險意識,遏制投機炒作行為,形成以業績為基礎的投資理念,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從根本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三、投資者應該從以下幾方面特點去了解創業板退市制度的主要內容
1.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為避免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及由此引發的“殼資源”炒作,加快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優勝劣汰,創業板退市制度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
2. 完善了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為避免創業板公司暫停上市以后通過各種調節財務指標的方式規避退市,創業板退市制度完善了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對暫停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財務標準,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
3.新增加了兩個退市條件。現行的《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了11項退市條件。其中,“凈資產為負”、“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等為創業板較主板增加的退市條件。而新的創業板退市制度在現有11項退市條件的基礎上,又增加了“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和“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兩個退市條件。即: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也將終止上市。
4.縮短了資不抵債公司的退市時間。對資不抵債的上市公司加快退市速度,縮短退市時間。觸發凈資產為負退市條件的,一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凈資產為負,則其股票暫停上市;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則其股票終止上市。這就將現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規定的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則暫停上市,連續兩年半凈資產為負則終止上市的退市時間進行了縮短。
5.成交量過低公司直接終止上市。一旦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情形的,將終止上市。觸發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的退市條件的,一旦達到這個標準,直接終止上市。
6.退市前有30個交易日的交易機會。為了保證投資者在創業板公司退市前擁有必要的交易機會,使投資者有充足的時間處理手中持有的股票,創業板建立了一個“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后,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并另板揭示,其股票不再在創業板股票行情中顯示。在30個交易日中,股票交易漲跌幅限制仍為10%。交易期滿后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7.明確了退市公司的去向。創業板公司終止上市后將統一平移至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給投資者提供一個可以進行股份轉讓的渠道和平臺。
8. 改革了退市風險提示方式。為避免存在退市風險的創業板公司與主板、中小企業板被實施“*ST”的公司相混同,創業板退市制度改進了退市風險提示方式。將不再實施現行的“*ST”制度。而是通過強化上市公司退市風險信息披露以及深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方式充分揭示退市風險。一旦出現退市風險,將要求創業板公司及時披露退市風險提示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風險提示公告;同時,要求證券公司利用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將有關公司的退市風險提示公告通知持有退市風險公司股票的投資者。
(本文由深交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提供 編輯 梁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