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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微博)
10月19日,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稞酒”)順利通過證監會發審委審核。這標志著該公司在新股發行上市的路上向前邁進了最重要的一步。一旦該公司上市成功,其實際控制人李銀會無疑將成為最大的贏家,據測算,其持股市值將超過40億元,有望成為“青海首富”。
幾家歡樂幾家愁。就在李銀會將成為青稞酒上市最大贏家的同時,互助縣國資中心無疑成了青稞酒上市的最大輸家。一杯青稞酒,其實就是一杯國資流失的苦酒。
青稞酒的故事并沒有多少新意,還是國有資產流失的老故事。畢竟這些年來,國人對國有資產流失的故事已經聽得太多。而在青稞酒的故事里,實際控制人李銀會撈取國資好處所使用的招數無非還是老一套:低價受讓國資股權,低價競標獲得國有資產。
李銀會掌控下的華實投資對互助縣國資中心所持青稞酒有限公司(青稞酒股份公司前身)股權的低價受讓是顯而易見的。互助縣國資中心的入資是3390萬元凈資產,相對應的是擁有青稞酒有限公司3390萬股股權。然而,2007年11月,這筆3390萬股股權被華實投資以2265萬元底價競得。而且,這其中一個關鍵的細節是,這3390萬股股權的轉讓并未公開征集。而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正是由于此筆股權轉讓的違規操作,導致了國資的嚴重流失。實際上,如果互助縣國資中心沒有轉讓這筆股權的話,那么這筆股權目前已變成了13221萬股青稞酒的股權,按目前中小板的估值測算,市值接近20億元。而這筆財富如今只能落入到李銀會的名下。
在這個問題上,青稞酒的解釋是難以令人信服的。對于這筆股權受讓,青稞酒IPO申報稿稱,經事后確認,未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轉讓行為有效。這里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是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二是轉讓行為是否有效。
青稞酒之以所認為未造成國資流失,依據的是2006年末青稞酒有限公司的凈資產值,青稞酒股份招股書稱,截至2006年12月31日,青稞酒有限經審計、經評估的每股凈資產分別為0.49元和0.67元,互助縣國資營運中心持有的股權則是按持股比例(華實投資未增資前)進行的估價。這是一個很冠冕堂皇的理由。但問題是,既然青稞酒的股份可以高價賣給公眾投資者,那么互助縣國資中心的這筆股權為什么就不可以高價賣給華實投資或別的法人機構,而只能是以凈資產值來作價呢?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青稞酒有限公司是2005年1月27日成立的,為什么兩年時間其凈資產就虧損過半了呢?而且,現在的青稞酒董事長李銀會當時也是青稞酒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也就任董事長一職。為什么此前的青稞酒有限公司就發生巨額虧損,而在互助縣國資中心退出后,青稞酒的效益就一步登天了呢?2008年到2010年的凈利潤分別達到4923萬元、11385萬元、13553萬元。這其中的玄機到底是什么呢?因此,青稞酒認為未造成國資流失恐怕不足為憑吧?更何況青稞酒是李銀會的青稞酒,而國資流失的受益人也是李銀會,如此一來,青稞酒的認定也不存在法律效率吧?
退一步講,即便互助縣國資中心的這筆股權的轉讓不存在國資流失,那也不表明轉讓行為有效。國資流失與否并不是衡量股權轉讓是否有效的標準。因為該筆股權轉讓違反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因此,不論該筆股權轉讓是否涉及國資流失問題,其股權轉讓都是無效的。
至于青稞酒有限公司對青稞酒集團被法院查封的評估值8918萬元資產的競拍,最終以5000萬元保留價競得,較評估價8918萬元少了43.93%,這同樣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所規定的“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20%”條款不符。因此,此筆資產的拍賣同樣也是違規的,任何人的事后同意都不改本次拍賣的違規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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