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微博)
日前,某專業證券報組織的“A股市場呼喚新思維”系列評論文章雷倒眾人一片。不過,其評論之三《行政問責市場約束保薦機構歸位盡責》中提到的讓保薦機構歸位盡責的觀點還是有可取之處的。只是在擔責方式上,在行政問責與市場約束的同時,筆者更主張追究保薦機構的法律責任。
自2009年6月重啟IPO以來,新股發行進入“市場化定價時代”。保薦機構成了新股市場化定價發行時代IPO利益鏈上最大的中介受益者。據有關媒體統計,到今年8月5日,IPO重啟以來共有633家公司成功上市,共給65家投行帶來309.18億元保薦承銷收入,這在近三年股市行情不濟的情況下,給了券商一筆巨大財富。其中獲益最大的平安證券保薦承銷費收入超過40億元,賺得盆滿缽滿。
作為保薦機構從新股發行中獲益這無可厚非,但保薦機構在獲得利益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責任,甚至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權利、責任、義務的統一。但投資者看到的現實是,保薦機構成了IPO利益鏈上最大的受益中介,卻沒有承擔起自己應該擔負的責任。就整個保薦行業來說,普遍存在“只薦不保”的現象,不少公司上市后業績變臉。不僅如此,一些保薦代表人在保薦過程中只簽字不干活;還有的保薦人對發行人的問題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還有的保薦人既做保薦又當股東,不僅幫助發行人粉飾太平,而且出具虛假投資報告忽悠投資者。為了獲得更多的保薦承銷費用,保薦機構竭力推高發行價,最終導致股票價值被高估、新股上市后破發的慘狀?梢哉f,為了追求自身利益,很多保薦機構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職責。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讓保薦機構歸位盡責很有必要。
那么,如何讓保薦機構歸位盡責呢? 《保薦機構歸位盡責》一文的支招是行政問責與市場約束。應該說,這是必要的。尤其是在市場約束方面,筆者建議不妨將保薦機構應得的保薦承銷費用,全部按發行價格換成新股支付,并鎖定1年的時間,如果股票破發了,則保薦機構也要承擔相應的損失,這對于抑制保薦機構盲目追求高價發行是有積極意義的。
但盡管如此,筆者以為僅僅依賴于行政問責與市場約束是不足以讓保薦機構歸位盡責的。尤其是行政問責,目前的力度普遍很弱。雖然自2004年以來,監管部門因保薦機構或保薦代表人違規而累計實施監管措施50多次,但這些監管措施多以“談話”、“警示”為主,基本上不影響到保薦機構的切身利益,作用有限。
只有追究保薦機構的法律責任,才是讓保薦機構歸位盡責的最好方式。一是罰沒保薦收入。如在出現包裝上市等問題的情況下,沒收保薦機構的保薦收入,并處以2倍以上的罰款。二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讓保薦機構與上市公司一起賠償投資者損失。三是追究保薦機構負責人及責任人刑事責任,處以不低于三年的有期徒刑,并承擔一定經濟罰款。若果真如此,保薦機構自然歸位盡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