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竇紅梅)昨晚,證監會公布《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將于11月1日起施行。根據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在有效詢價對象不足時,新股發行將被中止。
管理辦法增加的新規定明確:“初步詢價結束后,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并應當中止發行。”
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了新股發行的回撥機制和幾種新股發行的中止情形。規定“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
此外,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后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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