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日前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在借鑒中小板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創業板上市公司對管理層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要求更高的特點,對創業板上市公司董監高離任后減持本公司股票的行為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制定適合本公司特點的董監高股份管理制度。同時規范上市公司董監高減持股票的行為,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 (含第六個月)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含第七個月、第十二個月)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鼓勵上市公司董監高追加延長鎖定期、設定最低減持價格等承諾。
此外要求保薦機構重點關注上市公司董監高離職情況,督導董監高履行其承諾,并對董監高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規性進行核查。
上述規定兼顧了保持創業板公司管理層穩定和董監高股份轉讓需求之間的適度平衡,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對創業板上市公司董監高買賣公司股票行為的監管,保持管理層和核心技術人員的穩定,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創業板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