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稱,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監會相關處理是得當的
□ 本報記者 吳 敏
在昨日收市后兩分鐘,記者致電立立電子董秘陳衛忠先生,了解當日立立電子劃款事宜的進展,陳先生稱,錢已經按照計劃在8日收市前劃轉至各投資者賬戶中。
在此次立立電子IPO過程中不僅中小投資者有損失,同時更讓機構投資者損失慘重,這不僅包括未能上市所損失的投資收益,也包括可能投資其他股票獲得收益的機會成本。
記者試圖聯系其中中簽的機構投資者,但是未能成功。
據公開資料顯示,參與立立電子網下申購的配售對象共有152家,其中148家為有效申購,中簽資金1.1341億元。包括社保基金的三個組合、上投摩根基金的兩個產品和一些保險公司的受托理財產品。而倘若申購同日發行的利爾化學,可能早就獲利接近千萬。
在立立電子的股吧里,不時的有中簽的投資者發出讓立立電子進行賠償的帖子,有的說要求雙倍賠償,有些說要求十倍賠償,那么,中簽者能夠找立立電子進行賠償嗎?
記者為此致電著名的資本市場維權律師宋一欣,宋律師稱,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立立電子的這種情況是應該退還投資者的募集資金以及利息所得,證監會的處理是得當的。否決立立電子的發行申請實際上已經是對其的一種處罰了,如果證監會沒有對立立電子做出其他一些相應的處罰決定,中簽者是不能夠要求立立電子進行賠償的,這一點在證券法上有規定。
不過,宋律師稱,證監會應當對保薦機構以及保薦代理人在該事件中未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有一個說法,但是此前沒有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人處罰的案例。
采訪中宋律師還向記者澄清了一個事實,立立電子并不是首例在資本市場上募資到位后又被否決發行申請的,實際上這樣的案例在2000年的時候就已經有了,就是通海高科。通海高科的申請發行的程序與立立電子有相似之處。
通海高科于2000年6月末7月初以每股16.88元的價格,向社會公開發行1億股上市流通股份。發行募集結束后,群眾舉報通海高科的公開募集文件含有重大虛假內容,中國證監會隨即做出通海高科股票暫緩上市流通的決定,并展開立案調查。
經過兩年多的調查,中國證監會宣布撤銷其對通海高科股票公開發行的核準,這在中國證券市場上是第一次。
對于通海高科的處理辦法與立立電子有一點不同,就是原持有通海高科社會公眾股的股東可以要求通海高科返還原募股資金,也可按1:3.8的比例換購吉林電力的股票。同時,通海高科股票發行的主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將其在通海高科股票發行上市項目上收取的、出自通海高科募股資金的承銷費、審計費和律師費退至清退專用賬戶。
由于通海高科的造假性質惡劣,證監會還將該案依法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