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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國冶金科工集團公司(下簡稱中冶集團) A+H股同步發行、400億元融資規模的上市計劃上報到國資委。但是,中冶集團整體上市面臨的一個難點就是因為股東數超過200人而不得不回購職工股。
“200人股東”問題的解決正在提上議事日程。記者從消息人士處獲悉,證監會目前正在就該問題征詢發行人、保薦人及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意見。
據某律師事務所一位知情人士透露,自2006年新《公司法》和《證券法》公布并實施以來,實務界在操作擬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時,在“200人股東”問題上遇到了諸多難題。
此前,證監會副主席范福春指出,“A股市場的IPO啟動勢在必行,但何時啟動與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和完善密切相關。”
一位投行保薦人士因此預計,證監會此次向中介機構征詢意見,意圖可能是在厘清一些不夠明晰及尚存在爭議的情形之后,重新啟動IPO和推出創業板,同時,也為一些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公司進入資本市場創造條件。
間接股東數不能超過200個
據上述知情人士透露,此次證監會征詢意見主要包括三種情形,而且都是歷史遺留問題。
一是按照逐級投資關系計算,直接和間接持股的股東人數總共超過二百人;二是經批準實施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政策導致股東人數合計超過二百人;三是新《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股東人數超過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證券法》施行后增資、股份轉讓等情形。
根據2006年頒布的新《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而新《證券法》第十條第二款則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為公開發行”。
“我們在實踐中經常遇到一些公司為了規避這個問題,而設立新公司代持股東股份,并由股東控股該公司,還有一些公司將股份實行信托持股,或專門成立了職工持股會,或是將股份交給工會持股,這樣,公司的直接股東就可以控制在200人以內,但是,逐級計算,間接的持股股東卻仍然超過200人。”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表示。
那么,上述種種規避法律規定的持股方式究竟是否合法?
“雖然證監會對此并沒有明確給出解釋,但證監會卻有一條不成文的規矩,那就是如果是專門為了規避上述規定而將股份交由他人代持的,證監會將不予批準公司的IPO申請,如果不是專門設立的公司,就可以走正常程序。”上述投行保薦人對記者表示。
而所謂“專門”與否,上述投行保薦人表示,需要看一個公司或是機構是否存在其它業務,如果沒有任何其它業務,而只是持有該公司的股份,則可能被視為“專門”。
而且,上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對記者表示,此前,該所曾接到過證監會的函件,以職工持股會和工會的形式持有職工股的公司,在申請IPO時將不予審批。
“因此,很多擬上市的公司不得不以各種手段將公司的股東降低至200人以下,但這樣又容易產生一些新問題,比如,對于擬上市公司的股權如何估值,給多少溢價等等。”上述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稱。
城商行最受傷
另外,“在前幾年國有企業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過程中,也形成了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比如,當時為了給被分離出去的員工一定的補償,有一種形式就是給這些員工一些公司主業或是輔業的股份。”上述投行保薦人表示。
“對于第三條征詢意見,我的理解是新《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股東人數超過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證券法》施行后如果有增資、股份轉讓等情形,是否需要證監會來批準。”上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認為,因為,根據新《證券法》,股東超過200人的公司就應該視為公眾公司。
該合伙人認為,解決上述問題的一個根本辦法應該是以新《公司法》和《證券法》的頒布時間為界限,在此前出現的問題,應該視為歷史遺留問題,在處理過程中應該特事特辦,而在此之后出現的問題,則不屬于合法范圍之內。最好是能用證監會的專門規范性文件來解決。
這一問題如能得到解決,對于股東數已經超過200人的準備申請IPO的公司來說,無疑將是個好消息。在這一問題上,眾多擬申請IPO并上市的城市商業銀行更為明顯。
此前,北京銀行(601169.SH)、南京銀行(601009.SH)和寧波銀行(002142.SZ)亦存在上述問題。但是,一位保薦人對記者表示,上述三家銀行能夠成功上市屬于特例。
與這三家城商行能夠順利過關相比,后來者則并沒有如此幸運。2008年,證監會暫停了城市商業銀行的上市審批工作,原因之一就是城市商業銀行在設立時期發起人一般都超過200人,有的在設立后,由于經過多次增資,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等原因,股東累計數已經大大超過200人,形成了大量的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
此后,因為“200人股東”門檻的限制,眾多擬上市的城市商業銀行被擋在了IPO的大門之外。據上述保薦人透露,深圳某投行手中擬上市的城市商業銀行就達到了10余家之多。
“在這一問題上,國有企業存在的機會比民營企業要多,因為很多民營企業都是家族式的企業,股東數量相對容易控制,股東結構也比較簡單,易于處理。”上述投行保薦人表示,這個歷史問題的厘清,將為眾多國有企業進入資本市場提供便利。
據媒體報道,為規范職工持股,國資委不久前發布了《國務院國資委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有分析人士認為,這次的集中治理很大程度上也是為央企的上市清除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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