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詢價機構應有剛性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 07:01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陸向東
我認為,恢復市值配售,讓中小投資者有機會參與新股發行,只是解決了利益分配不公問題。在“新股不敗”的神話引誘下,詢價制已經失去了應有功能,以致各路資金云集一級市場,為二級市場大波動埋下了隱患。究其根源,則在于缺乏風險與收益共擔機制,以致參與詢價的機構在實施報價時信口開河。
因而,要想使參與詢價機構的責任心得到剛性強化,進而潛心研究擬上市公司的內在質地,發揮應有的作用,就有必要對新股發行制度作如下調整:一、提高參與詢價的門檻。規定只有同時具備相當資金規模和對公司質地實施科學評估實力的機構投資者方可參與詢價;二、參與詢價的機構在對擬上市公司股票進行報價的同時,必須對該公司上市后首個財務年度的業績和風險控制能力提出預測評估;三、凡是參與詢價的機構必須按擬發新股總股本的一定比例向交易所繳納信用保證金。同時規定,在該公司股票上市并發布首次年報后,根據預測評估與實際情況的偏離度,從小到大進行排名,扣除排名居后者的信用保證金,用以獎勵排名居前的投資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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