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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停拋單不見成交三筆更貴報價反而撮合
中小板交易規則內里乾坤需細讀
證券時報記者鄔敏
川潤股份在連續兩日跌停之后,9月24日繼續跌停。有細心的投資者發現,該股在積壓諸多跌停價位報單的情況下,竟然有三筆高于跌停價位的報價單反而優先得以成交。是行情軟件集體出錯,還是交易所、中登公司的系統出錯?經記者咨詢交易所相關人員后得知,仔細研讀相關交易規則,方能準確輸單進行買賣。
行情系統顯示“有誤”?
9月24日上午9:15,剛一進入集合競價時間,投資者小趙便掛出了川潤股份的賣單,直接將價格填為26.97元,相較前一日的收盤價29.97元,這是跌停板的價位。
然而,過了19分鐘之久,小趙輸入的賣單并未出現在行情顯示終端上。幾分鐘后他還意外地發現,有幾筆比他的跌停價更貴的拋單反而成交了。據小趙所用的錢龍軟件顯示,9月24日9:31有3手29.08元的成交,9:45有1手28.21元和1手27.37元的成交。
川潤股份于9月21日上市,上市當日從13元被爆炒至37元收盤,漲幅高達254%,盤中五度臨時停牌。但此后兩日,川潤股份直接掉頭向下,趴在跌停板上。在此背景下,打新中簽的小趙急于出手套現,想試著早些掛跌停價,看能否幸運成交。然而,不幸的是小趙的掛單當天未能成交一手。
小趙擔心是自己所使用的行情軟件出錯,但在試了大智慧、通達信等行情軟件后,他發現這幾筆成交同樣存在。根據“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交易規則,原本賣出價格更低的拋單應該先成交,未料價格高的賣單反而先成交了,難道是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有關環節出了問題?
帶著小趙的問題,記者咨詢了深交所的有關部門,了解到現川潤股份當天的交易情況完全符合中小板交易規則,只是它正好遇到了交易規則中相對特殊的情況,所以造成了上述情況的出現。
規則需細讀
據了解,目前中小板個股的單日漲跌幅限制采用通用A股的標準,均為10%(ST類個股,長期停牌復牌首日個股等除外)。但深交所為了防止惡意拉高或者打壓中小板,特別規定中小板報單不能超過上一筆成交價的3%。
2006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四節 競價”規定,“中小企業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3%。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連續競價開始時有效競價范圍調整為前收盤價的上下3%。其他有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有效競價范圍與漲跌幅限制范圍一致。”
深交所有關人士指出,川潤股份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就因為其早盤“集合競價”時,雖然有許多跌停價位的賣單,但是由于沒有買單,最終沒有形成交易,導致進入“連續競價”時投資者輸入的拋單超過有效競價范圍暫存于系統,并未在行情終端上揭示,也未能即時參加競價。
根據上述交易規則,至9:30分進入連續競價之后,就必須參考“連續競價開始時有效競價范圍調整為前收盤價的上下3%”的規定了。
通過計算可見,川潤股份9月24日進入連續競價后第一筆成交的價格為29.08元,這個價格比正是前日收盤價的2.97%;第二筆成交28.21元,比第一筆成交低2.99%,第三筆成交27.37元,比第二筆成交低2.98%。這三筆成交均在“3%”的規定之內。正是這三筆符合有效競價范圍的買賣單撮合成交了。顯然,如果川潤股份在開盤后只有跌停價位的買賣單,沒有這三筆成交,當日便無法形成價格。
“同樣是當日跌停,中小板的水晶光電(002273)因為在集合競價期間,有跌停的賣單和買單,促成了交易,所以開盤后該股并未出現異常情況。”該人士舉例說明。
交易系統的分時行情顯示,在這幾筆成交產生時有一些其他價位的掛單,則正好符合《規則》中“第三節 申報”中所說的,“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中小企業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有效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于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一位市場人士指出,對于以上交易規則,一般投資者不會讀得如此細致,容易造成誤會。他指出,如果中小板個股在集合競價時沒有形成交易,投資者又想做成第一筆成交的話,就必須報出前一天收盤價的漲跌幅3%以內的價格,然后再逐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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