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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信息保護應遵循四原則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0日 09:53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張海棠 證券行情信息權利保護,是一個關涉證券市場能否持續穩定發展的重大問題。根據《證券法》基本原理及我國的具體實踐,證券行情信息保護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第一,確保證券市場持續穩定發展的原則。換言之,在處理證券市場出現各種問題,包括證券行情信息保護問題時,應當秉持非常謹慎的態度。證券市場與其他市場有所不同,涉及社會公眾的利益,關系到民生。同時,我國的證券市場制度還不盡完善,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弱,相關問題處理不好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 第二,兼顧公共利益與投資者知情權的原則。證券行情信息的權利較為特殊,一方面,它受到我國證券法的嚴格保護,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行情信息;另一方面,證券行情信息又必須具有一定的公知性,即為市場參與人和投資者所知曉和利用。 第三,證券行情信息權利保護與行情信息合理利用相平衡的原則。證券行情信息的生產、發布、更新等過程中,需要投入大量金錢和智力,從最基本的經濟學原理出發,完全有必要賦予其法律保護。但由于證券市場對信息的高度依賴和交易所的相對壟斷性,在保護證券行情信息權利的同時,也應允許對證券行情信息的合理利用,確立類似于著作權、專利等領域的合理使用制度。 第四,法律的直接保護與合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行情信息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簽訂證券行情信息許可使用合同,是其進行自我保護的重要方式。但對證券信息采取合同保護方式,仍然存在權利本源的法律依據問題,這就需要通過完善立法或制定司法解釋加以解決。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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