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經紀人制度對建多層次股市至關重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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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1日 14:43 中國證券報 | |||||||||
經紀人制度的理念就是市場機制的理念。確立以經紀人制度為中心點的股市新體制,就是要確立以市場機制為主導的多層次多樣化且充滿競爭性和活力的股市體系。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王國剛 在歐美股市發展歷史上,經紀人在設立股市和推進股市形成的過程中,既制定了股市
在推進高新技術開發和科技產業化過程中,建立多層次股市體系再次提到議事日程。如何建立一個不同于滬深A股市場的多層次股市,是其中的主要內容和主要著力點,為此,各層面人士甚為關注。筆者認為,建立多層次股市的根本點,是確立經紀人制度。 多層次交易規則:多層次股市體系形成的標準 債市和股市是證券市場的基礎性構成部分。債券交易大多以無形市場為主,為此,多層次的債市主要根據不同債券品種發行中的各種約定條件而劃分。股市以有形的交易市場為主,股票交易是這一市場的軸心,為此,多層次的股市主要根據股票交易的不同規則而形成和劃分。例如,紐約股票交易所內掛牌交易的股票,當在紐交所系統內按照紐交所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時,它屬場內交易范疇;當由交易雙方在紐交所之外進行大額交易時,遵守的是不同于紐交所的另一交易規則,由此,形成了第三市場。又如,Nasdaq有著四個層次的交易規則,分別適合不同的經紀人、公眾公司和投資者的需要,由此,形成了從第一市場到粉單市場的四個層次市場。可見,交易規則的多層次性是多層次股市的基本劃分標準。 多層次股市依據多層次交易規則而劃分的內在機理主要有四個方面: 第一,股票交易規則連接著股票的供給者與需求者,規范著交易雙方的行為。股市從根本上說是股票買賣雙方進行股票交易的場所。不論對買方來說還是對賣方來說,離開了股票交易市場,都極難實現股票的交易。但要進行股票交易,不論是買方還是賣方,就必須完整地遵守這一交易市場的具體規則。 第二,股票交易規則導向著股票發行規則。股票發行,對發行公司來說是一個獲得資本性資金的過程,對投資者來說是一個投資入股的過程。就此而言,似乎與交易規則沒有直接關系。一些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股份私募以及向已有股東再融資,都是不爭的實例。但是,一旦涉及到公開發行股票,情況就大為不同了。在公募中,股票發行中的各項規則都是為了滿足上市交易而確立的。它們有些是股票交易規則在股票發行市場的延伸,一些則直接就是股票交易規則的運用。在多層次股市中,不同股份公司在股票發行中的每股價格、股份數量、信息披露充分程度、承銷商、投資者群體等方面的不同,主要是因為它們都“瞄”著不同的交易市場;換句話說,各個交易市場在交易規則方面的差別決定了各家股份公司股票發行中的各項主要差異。 此外,股票交易規則還導向著股票的供給。主要情形有三點:其一,對準備以存量股份申請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來說,在提出申請前,就需要按照目標市場的交易規則調整自己的各方面行為,以使公司治理、經營運作、財務指標和發展前景等符合交易規則的要求,由此,一旦條件成熟,存量股份就可通過申請而進入股票交易市場。在這一場合,股票在進入交易市場之前并沒有形成一個發行市場。其二,對已上市交易的股份和公司來說,股票交易市場的走勢直接影響著可交易股份的數量和上市公司的數量。在通常情況下,當股票交易市場持續高漲時,上市公司就可能增發股票,由此引致可交易的股份數量增加;股票交易市場也會接納更多新的上市公司,這也將引致可交易的股份增加。但當股票交易市場持續下行時,一些上市公司就可能難以增發股票,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回購已流通的部分股票,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回購全部股票從而退出交易市場,還有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因不能滿足交易規則的要求而被摘牌,由此,引致可交易的股份減少。但不論是新股增發還是股票回購或者公司退市,都是交易規則所規定的,并且按照各個股市交易規則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其三,股票交易市場的新設,將引致一批新的股票進入交易市場,由此,使可交易股份數量增加。新設的股票交易市場,其主要規則與已有的股票交易市場有著明顯的區別,它滿足了那些難以在已有股票交易市場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的需要,因此,隨著新設交易市場的展開和發展,多層次股票交易市場體系中的股份供給量也將增加。 第三,股票交易規則激勵著投資者的投資入股行為。股票投資者是一個多樣化的群體,其中,既有各種各樣的機構投資者也有取向不盡相同的個人投資者。投資者的這些傾向要轉化為股市投資行為,主要取決于各層次股市的交易規則對投資交易行為的界定。首先,在缺乏股票交易市場的條件下,投資者有再多的想法,也不可能轉化為現實的投資行為。這同時意味著,在缺乏多層次股票交易市場的條件下,必然存在一部分投資者的投資需求不能得到滿足。其次,在缺乏交易市場不斷吸納新的股票進入交易市場的條件下,投資者要操作新股是不可能的;在交易規則不準許高風險公司股票入市交易的條件下,投資者要投資于此類股票也是不可能的;在交易規則中缺乏經紀人提供信用交易安排的條件下,投資者要以小博大仍然是不可能的。最后,在交易規則中缺乏信息披露機制、退市機制等規定的條件下,相當多投資者可能不敢涉足股市投資。可以說,有什么樣的股市交易規則就有什么樣的股市投資者,因此,投資者是跟著股市交易規則走的。 不僅如此,在有了股票交易市場以后,相當多實業投資也是“瞄”著股票交易規則而展開的。在公司設立中,一部分投資者是懷著未來這些股份可能入市交易的心理而投資入股的;在公司運行中,相當多股東對公司的繼續投資,盤算著這些股份進入交易市場的前景;在公司并購中,不論是股份出售者還是并購者在并購價格上都往往參照已交易的同類股票而展開。 第四,股票交易規則決定著股市監管體系。股市監管以監管交易市場為中心,這決定了,有什么樣的股票交易規則就有什么樣的股市監管體系。在股市歷史上,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并非由專門的政府部門進行股市監管的體制,也就不存在與此對應的股市監管體系。這一體系在20世紀30年代以后逐步建立起來,其背景是1929年以后的美國股市崩盤。從監管實踐來看,首先,貫徹“公平、公開和公正”的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股市監管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的形成和貫徹最初都是針對股票交易規則不完善而言的。正是因為在股票交易的歷史上曾經發生過各種黑幕交易、司法不公正等現象,嚴重侵害了投資者的權益,給股票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造成了嚴重后果,才提出了這些監管原則。其次,防范和化解風險是股市監管的重心。防范什么風險、化解什么風險?從各國和地區的股市實踐來看,主要是股票交易市場中存在著種種風險而這些風險常常是已有的交易規則所難以防范的。再次,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強中介機構監督作用等也都是為了維護股票交易市場的運行秩序,防范由此可能引致的風險。最后,各國和地區的法律制度都有著一系列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其中,禁止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和各種限制性規定,或者直接就是針對股票交易的,或者是從股票交易中延伸的。 經紀人:股市交易規則的主要制定者 從歷史的角度看,股市交易規則最初是由經紀人制定的;從現實的角度看,股市交易規則是在以經紀人為主的股市運作者的推動下不斷完善的。 從最一般意義上說,股市經紀人是代為股票持有者賣出股票和股票購買者買入股票并從中獲得傭金收入的中介人。在歐美股市發展歷史上,經紀人在設立股市和推進股市形成的過程中,既制定了股市交易規則,也造就了多層次的股票交易市場體系。 股票交易市場是由經紀人設立的。最初的股票交易在街頭、咖啡屋等地按照一些不成文的交易習慣展開,隨后,一些較為成功的經紀人開始在他們的辦公室舉行定期的股票拍賣,由此,形成了后來被人們稱為“柜臺市場”的股票交易市場。1792年,一些經紀人決定在華爾街22號建立一個拍賣中心并將其稱為“股票交易所”,由此,有了紐約股票交易所的雛形。這個拍賣中心的主要規則有三:一是經紀人可以為客戶也可以為自己買賣股票;二是意欲出售的股票存放在拍賣中心;三是拍賣人根據交易量收取傭金。 綜觀美國200多年的股市發展史,經紀人們在創造和建立各層次股票交易市場的同時,也在創造與其相對應的各層次股票交易規則,并隨著經濟、社會和技術的進步,不斷完善著這些交易規則。 股市中心:經紀人的特殊地位和經濟功能 經紀人在股票交易市場中的各種作用是由其特殊地位決定的。經紀人是通過代為客戶買賣股票而獲取傭金收入的中介人。這一簡單定義,不僅包含了經紀人的特殊地位規定,而且包含了經紀人的一系列經濟功能得以發揮的空間。 從地位來看,“中介人”意味著股市買賣雙方是通過經紀人而聯結的,買賣雙方是以經紀人為中心而實現股票交易的。在實踐中,股票買賣雙方彼此分散,買者有投資購股的需求,但苦于不知賣者在何方;賣者有售股收資的需求,但苦于不知買者在何方。即便有充分的時間,讓買賣雙方相互尋覓最終找到合適的交易對象、交易價格從而達成交易,每一方也要花費較高的成本,更不用說,其中是否還存在票錢的真實性問題。為了解決這一矛盾,經紀人作為買賣雙方的“中介人”應運而生,他既解決了股票買賣雙方的意向從而交易撮合問題,又大大降低了股票買賣雙方的交易成本,因而,有了獨立存在的價值。立足于股票交易中介人的地位,在發展中,經紀人具有了如下一些功能: 經紀人的第一個功能是“客戶中心”功能。經紀人的基本職能是,使股票買賣雙方能夠按照他們的委托意愿實現股票交易,即“撮合”。要履行“撮合”義務,經紀人需要具備一系列業務條件,其中包括:第一,具有盡可能多的信息。這些信息包括買方信息、賣方信息、市場信息和其他經濟社會信息等,由此,及時把握各個股票市場的走勢。第二,有著相對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一方面是為了方便老客戶上門和新客戶找尋,另一方面,是為了提供服務的需要,因此,經紀人需要具有一定的資金實力。第三,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在實行買空的條件下,買方只需交付規定的保證金數額就可買入股票;在實行做空的條件下,賣方也只需交納規定的保證金就可賣出股票,其中的差額雖由銀行提供資金支持但由經紀人向相關銀行提供抵押品,這決定了經紀人需要有向客戶提供資金支持的能力。第四,具有專業水準。經紀人是專門從事代理買賣股票的專業人士(或機構),通過長期的實踐探索,不僅有著一套分析各種行情的技術和經驗,而且有著能夠滿足各類客戶投資心理、風險偏好和運作特點的經營模式,因此,能夠吸引客戶上門。第五,具有自己的客戶群體。每個經紀人都有著自己相對的獨立客戶群體。盡管一個客戶(尤其是大客戶)可能同時委托多個經紀人代理其買賣股票,但每個經紀人通常有著他們各自相對獨立的客戶群體。這些客戶群體既是經紀人的重要(甚至是“核心”)業務資源,又是經紀人業務拓展的基礎平臺。對經紀人來說,一定規模的客戶群體也是保障其傭金收入從而經營良性循環的基礎性條件,因此,各類經紀人都有其最低的客戶規模界限。第六,嚴格遵守信用規則。這些信用規則包括尊重客戶要求的規則、為客戶保密的規則、切實履行合同的規則、忠實維護客戶權益的規則和及時告知相關信息的規則等等。第七,有著良好的商業聲譽。客戶對經紀人的選擇是自由的,一旦商業聲譽不佳,客戶就可能離開原先的經紀人而另尋新的經紀人。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中,一旦失去客戶,經紀人就意味著關門倒閉,因此,經紀人要盡力維護自己的商業聲譽,在一些場合,寧愿自己受點損失也要滿足客戶的要求。 正是因為具備了這一系列條件,所以,經紀人與客戶之間形成了一種誰也離不開誰的緊密關系。在這種關系中,經紀人處于“中心”位置,客戶圍繞經紀人而展開股票買賣活動。經紀人的這種“客戶中心”是基本的,其他功能均由此而延伸。 經紀人的第二個功能是風險防范功能。這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在經營過程中,從主觀愿望出發,經紀人有著防范自身運作風險和有條件地幫助客戶防范風險的意愿;二是各類經紀人通過各自的防范風險,在客觀上,起著防范股市風險的作用。 股市是一個高風險的金融投資市場。置身于這一高風險市場中運作,經紀人理應時刻關注市場走勢以及市場風險的變化,通過運用各種技術手段和經驗分析,盡可能貼近地預期股市走勢的進一步變化,因此,經紀人非常關注對股市走勢的分析和預測,及時地收集各種數據和資料,運用最先進的技術,總結各種實戰案例和運作方式,建立種種防范風險的機制。在單純代理買賣的業務中,這些防范投資風險的機制,對提高經紀服務質量、保障客戶的盈利水平、增強經紀人的商業聲譽和凝聚力、擴大客戶規模從而增加傭金收入是至關重要的;同時,它也是經紀人向不同客戶提供分類服務從而提高經紀服務價值的重要根據。在提供保證金交易的業務中,這些防范投資風險的機制,對于保障墊付資金(或作為抵押品的證券)的安全性是極為重要的,也是保障經紀人通過提供這類服務來獲得利息收入的重要機制。在展開做市商的業務中,這些防范投資風險的機制,直接關系著經紀人在股票做市中的資金安全性和盈利水平。各個經紀人從不同角度運用不同機制防范著各類微觀風險和各層面操作風險,其結果是降低了股市運行的總體風險,對避免股市經常性的大幅波動起著積極作用。 經紀人是一個代理買賣股票的龐大系統。以美國華爾街為例,按照職能劃分,經紀人可分為傭金經紀人、交易所經紀人、零股經紀人、專門經紀人和證券交易商等等;按照市場劃分,經紀人可分為紐約股票交易所經紀人,美國證券交易所經紀人,納斯達克全國市場經紀人、納斯達克小資本市場經紀人、OTCBB市場經紀人和粉單市場經紀人等等;按照資格劃分,經紀人可分為持牌經紀人和非持牌經紀人;按照性質劃分,經紀人可分為自然人經紀人、合伙制經紀人和有限公司制經紀人等等。經紀人是一只龐大的隊伍,1999年僅美林公司就有持牌經紀人1.4萬名。每個經紀人都相對固定聯系著自己的客戶,由此,將從事股票買賣的成萬上億投資者分散為一個個有著一定時空割斷和防火墻的相對單元,避免因他們在時空點上過于集中可能引致的巨大風險,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起著降低由非系統事件引致系統性風險的不確定程度,有著防范股市系統性風險的功能。 經紀人的第三個功能是開發創新功能。經紀人是一個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組織,且處于一個貫徹優勝劣汰原則的完全競爭市場中,因此,有著不斷開發市場的內在需求。在200多年的發展歷史中,只要有條件有機會,經紀人就不斷地開發市場,創造新的可交易產品。具體表現在:第一,開發新證券和股票價值。在經營過程中,為了穩定客戶、滿足客戶需求,他經常要向客戶推薦可買賣的證券,由此,就需要對股票、上市公司的價值進行判定。這種最初屬被動性的業務活動后來發展成為主動性業務活動,即經紀人通過各種經驗分析和技術手段努力挖掘和揭示已進入股市交易的各種股票的潛在價值,通過促成并購重組等來提高交易中的股票價值增值程度,積極發現具有可入市價值的新公司,同時,通過原生證券權益的重組,開發新的證券品種。第二,開發新的交易方式。股票交易從現券交易到以現券為基礎的期權交易再到股指期貨交易和以價差結算為特征的期權交易,從限制性指令交易到止損性指令交易再到市價指令交易,從全額券款交易到信用交易,從現場交易到電子交易,如此等等,在這些交易方式開發創新中,經紀人都起著關鍵性作用。第三,開發客戶的新需求。客戶的需求,有些是顯現的,有些是隱現的,一些則是未現的。在服務中,經紀人最初滿足的是客戶的顯現需求,即客戶直接提出買賣股票的需求,此時的經營模式基本上屬“經紀人跟著客戶走”。隨后,通過咨詢和推介,經紀人開始開發客戶的隱現需求,并將這些隱現需求與新產品開發、新市場開發聯結起來,從而,大大提高樂客戶需求的滿足程度,也有效增加了經紀人自己的業務收入。接著,通過廣告宣傳、新業務的推出,經紀人進一步開發了客戶的未現需求,形成了“客戶跟著經紀人走”的模式,鞏固了自己作為“客戶中心”的地位,也強化了他們在股票交易市場中的地位。第四,開發新業務。代理買賣股票是經紀人的最初業務,但隨著股市發展,經紀人的業務很快突破這一簡單的限制,開始向投資咨詢、財務分析等方面擴展,緊接著又向財務顧問、項目融資、承銷股票、公司并購、資產重組等方面延伸,再后,在管理客戶賬戶的基礎上發展了資產管理業務。如今在國際市場中諸如美林公司、摩根-斯坦利、第一波斯頓、雷曼兄弟等顯赫著名的公司,最初都是從經紀人業務發展起家的。第五,開發新市場。且不說美國歷史上眾多交易所和場外市場的興衰過程,就是納斯達克的四個層次市場也是在經紀人的推動下逐步建立的,即便如此,已有的多層次股市體系也還在不斷發生新的變化。可以說,200多年的股票市場歷史,同時就是經紀人不斷開發創新的歷史。離開了經紀人在各方面的開發創新,股市就失去了最基本的開發創新機制,也就不可能建立多層次、多樣化的市場體系。 經紀人的第四個功能是維護股市活力和健康發展功能。股市經紀人依賴于股市的存在而存在、股市的發展而發展,因此,維護股市的運行活力和健康發展,是經紀人的根本利益所在。毫無疑問,在股市起步的初期,經紀人是一個彼此分散的群體,為了各自的生存和經營利益,一些經紀人也曾做出一系列嚴重損害股市規范發展的行為,其中包括操作股價、內幕交易、聯手對敲、欺騙客戶、傳播謠言和制造虛假信息等等,這些行為不僅大大加劇了股市的上下波動,甚至直接引致多次股災的發生。另一方面,在股票交易所設立后,一些經紀人也曾利用交易所的會員地位控制交易所的場內交易,排斥其他股市的設立和場外市場的發展,以達到壟斷股市交易的目的。但是,隨著經紀人對股市內在機制的認識和對共同利益的認識,他們也在不斷推進交易規則的調整和完善,由此,逐步糾正早些年的不規范不成熟的操作行為;尤其是,在經紀人結構從以自然人和小公司為主的格局轉變為以大型經紀公司和多樣化經紀公司為主體的格局以后,通過證券商協會和其他自律組織,經紀人的視野大為拓展,對股市健康發展的認識也更加深化。在維護股市活力和健康發展方面,經紀人的作用突出地表現在:第一,維護市場競爭機制。在200多年的歷史中,歐美國家的股市始終堅持充分發揮以競爭為核心的市場機制,這與經紀人的努力直接相關。內在機理是,只有競爭,經紀人才能不斷挖掘和發現新的業務機會,才能不斷發展;一旦市場被某個或某些機構所壟斷,經紀人的生存發展空間就將被大大擠壓縮小。建立多層次股票市場體系,既是市場競爭的結果,也是維護市場競爭所需要的基本條件。因此,只要發生壟斷,經紀人就將自主推進一個能夠容納競爭機制的新市場形成。第二,維護市場各類參與者的充分選擇權。股市是由多種主體參與交易活動的市場,不僅不同主體之間在投資意向、風險偏好、運作目的和操作技能等方面差別甚大,就是同一主體在不同時空點的要求也會發生種種變化,因此,在股市投資中擁有充分選擇權就成為經紀人、投資者及股市的其他參與者所關心的一個基本問題,也成為股市運行是否充滿活力的一個基礎性要件。一般來說,選擇權越大,經紀人的業務發展空間就越大。經紀人在努力推進各種交易方式創新、交易對象創新、交易技術創新和交易市場創新過程中,激勵和提高了股市運行的活躍程度。第三,維護股市的健康發展。且不說一系列有利于股市健康發展的交易規則是在經紀人推動下制定實施的,也不說200多年中多少代經紀人的艱辛奮斗才有了今日發達國家的成熟股市體系,就說投資者保護基金,也是在尚無政府監管部門的條件下,經紀人為了穩定股市發展而建立的一個重要機制。 經紀人在股市中的地位和功能突出反映了股市實際上是以經紀人為中心的股市,多層次股票市場體系實際上是以多層次經紀人為中心的股票市場體系。這同時也就意味著,缺乏經紀人的股市是一個有著嚴重缺陷的股市。這種股市即便“有形”,也將“無神”。 內在機理:經紀人制度的市場理念 “市場經濟”,用最簡單的語言表述,是“以市場為中心的經濟”。何謂“市場”?市場是形成買賣關系和買賣行為的場所。既然有買有賣,那么,就一定有供求關系和供求行為,其中,“供給”為賣,“需求”為買,因此,買賣關系和買賣行為也可表述為供求關系和供求行為。 自第一次產業革命以后的200多年市場經濟中,如何認識供給、需求和市場三者之間的關系成為理論研究和制度制定中的一個基本理念問題。從歷史角度看,大致上,在20世紀30年代以前,西方理論界貫徹著薩伊定律,強調“供給創造需求”,由此,許多制度政策也以此為基礎制定;隨后,在貫徹凱恩斯主義過程中,這一理念發生了實質性轉變,“需求創造供給”成為主流理念,由此,制度政策轉向以“增加需求”、“需求管理”為主要內容。在中國,改革開放以前,從企業到政府部門都貫徹著“以產定銷”的理念;80年代中期以后,逐步確立了“以銷定產”的方針;90年代中期以后,在買方市場形成的條件下,才進一步確立了“以市場為中心”、“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總思路。 但在股市中,有兩個問題是需要進一步探討的:第一,股票買賣與股票交易是否在任何場合都屬等價的概念?實際上,從早期開始,隨著股票經紀人的出現,股票買賣和股票交易在相當多場合就已劃分為兩個不同的范疇。其中,股票買賣指的是,股票買方提出買入股票的需求,股票賣方提出售出股票的要求;股票交易指的是,由多個經紀人相互撮合實現股票的成交和錢票的易手(即交易)。股票交易并不直接在買方和賣方見面的條件下發生,買方和賣方只是單方面地與他的經紀人發生委托關系,股票交易行為由經紀人完成。第二,什么機制創造了“供給”或者“需求”?在缺乏市場機制的條件下,供給無法創造需求,需求也無法創造供給。與改革開放前的短缺經濟相比,中國如今的市場繁榮和由此形成的巨大經濟實力,主要得益于市場機制的發揮,恐怕不是“供給創造需求”或者“需求創造供給”所能解釋的。從實踐的角度看,以“市場機制創造現實的供給和現實的需求”來概括可能更為準確。在股票買賣雙方彼此分散的條件下,很難說清楚,是股票的買方創造了股票的賣方,還是股票的賣方創造了股票的買方?從歐美國家股票市場發展的歷史看,更準確的表述應當是,股票經紀人作為一種基本的股市機制創造了股票的買賣雙方。 毫無疑問,從最本源的關系上說,是股票買賣的雙方創造了股票市場。但是,一旦股票市場形成,經紀人就開始了繼續推進股市發展和創造買賣雙方的歷史。通過交易規則的調整完善、交易方式的創新、交易品種的創新和交易技術的進步,他們在不斷挖掘開發可交易的股票及其衍生產品的同時,也在不斷地開發新的供給者和需求者。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股票經紀人開發創造了股票的買方和股票的賣方,并且他們以此為生存發展的基本職能和基本條件。 何謂“市場”?市場既非“供給”也非“需求”。市場是由交易各方的交易行為所形成的各種交易關系,因此,市場的核心功能是“交易”。供給和需求構成了市場的要件,但僅有它們既不能形成市場也不稱為市場。一句俗語“有行無市”,典型地刻畫了此間的關系。在股票市場中,交易是引致其他各方面功能展開(更確切說是“延伸)的基本點。由于有了股票交易,才有股票的公開發行,由此,又進一步引致了股票承銷、發股公司的融資選擇等一系列行為的展開;由于有了股票交易,在交易中價格對交易雙方的利益都具有決定性意義,才有了對公司財務制度的完善、公司價值的評估和資產定價研究,由此,又進一步引致了與上市公司(或公眾公司)價值增值相關的項目融資、公司并購、資產重組等一系列事件的展開;由于有了股票交易,才有了對信息公開披露的要求、對內幕交易和操縱價格的懲治、對壟斷的限制等等,由此,又進一步引致了股市監管體系的形成。顯而易見,交易機制是股市的根本。 交易機制多層次性和靈活性,是保障股市競爭力和活力的基本機制,也是保障股市在發展中不斷創造供給和需求的基本機制。經紀人制度是實現交易機制多層次性和靈活性的基本制度。其內在機理是,經紀人是一個多層次多樣化的群體,不同層次的經紀人服務于不同層次的股市供求群體,專業取向、專業內容和專業技術不同的經紀人服務于股市供求群體的不同方面要求,因此,以這些經紀人群體為中心而展開的股市體系必然是一個多層次多樣化且具有競爭性和活力的股市體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