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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0年03月30日 09:37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紛爭緣起:日前,海南省物資拍賣市場發布拍賣公告稱:受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擬定于3月23日拍賣海南華銀國 際信托投資公司以有關單位名義持有的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包括以大連造船廠名義持有的1600萬股;以大連信托 投資公司名義持有的1000萬股;以大連港務局名義持有的1000萬股,合計3600萬股。該則公告發布的第三天,北 京中天航業投資有限公司、東北財經大學、北京大金源有限責任公司卻對拍賣公開提出異議。 異議提起:北京中天航業投資公司、東北財大和北京金源聲稱,它們已分別于1998年3月10日、同年7月16 日和1997年2月19日與大連造船廠、大連港務局和大連信托投資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受讓其持有的大連證券有限 責任公司股權合計3600萬股,故它們對此3600萬股權享有無可爭議的權利。 大連造船廠一位負責人對媒體表示,海南華銀確曾以該廠名義持有大連證券公司1600萬股股權,且每次公司股東 大會都是海南華銀派人參加。但在兩年前,華銀已將此股權轉讓出去且股權轉讓已得到有關部門同意,手續和文件完全合乎法 律要求。 東北財大也表示為謀求發展而從大連信托購得大連證券股權1000萬股。據大連信托有關人士介紹,他們受海南華 銀委托于1997年將其持有大連證券的1000萬股權轉讓給了東北財大,但股東變更后未及時到當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 手續。 東北財大等上述三家機構已就股權拍賣一事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出執行異議。 法院回應: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對東北財大等三家機構的聯合聲明做出回應。該院主審法官認為,海南華銀以 有關單位名義所持有股權所以被拍賣,是因為該公司將海南另兩家債權人在其公司的存款,分別以第三人名義作為華銀在大連 證券投資入股的份額。既然法院認定,上述以第三人名義在大連證券所占有的股權應為華銀所有,為歸還華銀所欠債權人的債 務,海南中院才委托拍賣。在1999年1月27日,法院對海南華銀以大連造船廠等三家公司名義持有的大連證券3600 萬股權進行查封時,沒有任何單位提出異議。今年2月24日,海南中院派人到大連市工商局調查時,也沒有看到北京中天航 業投資公司、東北財大、北京大金源公司股權的注冊登記。海南中院指出,若北京中天航為投資公司等三家機構對拍賣股權持 有異議,就應向海南中院提出書面請求,而不應采取發布聯合聲明的方式。故只要法院不給拍賣公司發終止函,拍賣就會如期 進行。 然而,就在股權拍賣的前日,海南物資拍賣市場接到了海南中級人民法院終止拍賣的通知。這宗股權拍賣能否繼續執 行,尚視最高人民法院的裁斷。 法律爭議:1、在有限責任公司記名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的情況下有關權利的歸屬。 依《公司法》規定,有陰責任公司出資的認繳人在公司成立后即成為公司股東,故公司應將出資人即股東的身份、名 稱如實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中。然而,在實際中往往存在實際出資人與記名股東不一致的問題,即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 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如上述本案,海南華銀信托借用他人名義向大連證券出資。那么確認該出資的權屬應以何為準? 按《公司法》規定,出資證明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確認憑據。但若實際出資人是借用他人名義出資,就會導致出 資證明在確認股東資格上失去了它認定的效力。筆者認為,無論有限責任股東因出資享有的權益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因持有 股份而享有的股東權,都是投資人出資其財產所有權的對價,股東登記是對投資人出資在程序上的確認。因此,投資人是否出 資是關乎其能否享有公司實體權益的問題,而登記僅是程序問題。因而,對公司股東身份的確認最終是以投資人是否出資這一 法律事實為依據,實際出資人對公司才承擔繳納出資的義務并享有因出資產生的權益。照此來看,本案審理法院確認大連證券 3600萬股出資權益應歸屬海南華銀是完全正確的。至于公司在股東名冊、公司章程未如實記載,則屬于另一法律范疇的問 題。 需要指出的是,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是以全體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組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這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份以及股東享有的股權不能劃等號。媒體在報道上述紛爭時,將出資與股權混作了一談。 2、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和公司工商變更理否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無論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權益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本質上都是一種物權,是股東對其公司資產的一種所有權,而 這種資產又類似于不動產。物權的公示原則要求,必須以各種公示方式使公眾通過公示的內容了解物權變動的結果。物權變動 的公示方式有二,既動產的交付和不動產的登記。由于我國屬大陸法系,故采取的是登記要件主義,即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消 滅和變更必須經過登記,未經登記原則上應認為股權轉讓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嚴格實施登記要件主義給實踐帶來諸多的弊端 是不言而喻的,因為物權登記僅在于起到維護第三人利益的公示效力,將未登記視為物權變動無效的唯一法律依據并不利于維 護交易的安全,反給當事人規避法律提供了便利。有學者提出未登記,不動產物權一般不發生變動的效果,但并不意味以登記 作為不動產的物權轉移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問題是我國現有法律并不承認獨立于合同外的物權行為,上述觀念恐不會獲得認可 。筆者認為,從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角度來審視,如果將登記視為程序法調整的范圍雖未登記,但出資權益或股權轉讓合同內容 合法,且實際履行,受讓人已以股東身份參加公司中,就不能簡單地將轉讓合同以無效處理,可責令轉讓雙方補辦變更登記手 續。但如果轉讓合同違法,即使辦理了股東變更登記,受讓人也不能依該合同取得股東資格。 至于公司股東變更的工商登記,依《公司法》規定,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如果未辦理是否影響股權或 出資權益轉讓效力呢?筆者認為,由于股權或出資權益因轉讓而引起的法律關系的變更,并不涉及公司主體,申請股東變更的 工商登記是公司的責任問題,與股權或出資權益轉讓是否有效無涉。所以,本起紛爭中雖然東北財大等三家單位受讓出資權益 后未辦理工商登記,但并不必然引起它們受讓行為的無效。 不難看出,公司股東變更登記與工商登記在對股權或出資權益的效力影響上,前者更為直接。(艾) 相關報道:大連證券股權拍賣終止 相關報道:大連證券股權拍賣引起糾紛 相關報道:法官表示:將如期拍賣大連證券股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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