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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光訴訟案透析

http://whmsebhyy.com 2000年01月05日 09:12 上海證券報

  

  紅光訴訟案透析

  觀點:法網恢恢 疏而不漏

  ST紅光將首開上市公司因違規受審的先例,不管這案子最后如何判,其意義都是很深遠的。

  盡管ST紅光當初以欺許手段獲得了上市資格,其上市公司的身份似乎已成了事實,但法律并不饒恕這種違規行 為,還是要嚴加處罰。以前,股市中有一種重責輕罰現象,某公司違規了,輿論一致予以遣責,并且是口誅筆伐,但最后的行 政處罰卻不重,而且一般也沒有什么刑事處罰,以至于有人認為,證券市場上犯罪違法,其成本很低,萬一抓住了也沒有什么 ,這就助長了違規行為,使之不能有效地被控制。如今,成都市人民檢察院的介入,使這種不正常局面結束了,這不但體現了 “違法必糾,執法必嚴”的精神,也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保證了市場的秩序。如果ST紅光早點被處罰,那么現在市場無疑會 凈化得多。

  《證券法》實施后,如何運用法律為武器,懲治犯罪,是一個全新的課題。但半年多來,這方面似乎沒有什么反 響,是不是證券市場沒有違法現象了呢?顯然不完全如此,只是有的還未曝光而已。現在,依據《公司法》與有關法律起訴S T紅光,實際上也是提醒人們,任何一種犯罪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懲罰,這是一個必然趨勢,也是中國證券市場的必然選擇。 通過起訴ST紅光,實際上是教育了全體市場參予者,防范了犯罪的出現。有了法律,不可能杜絕犯罪,但是畢竟會震驚有關 人員,減少犯罪行為的數量。

  現在,人們關注著ST紅光案件的進展情況,但愿以此為契機,中國的證券市場能夠在法制的軌道上進一大步, 真正形成公平、公開、公正的格局,成為廣大人民群眾可以放心投資的場所。

  (桂浩明)

  終于動真格了

  紅光從行政處罰、小股東起訴到刑事起訴,紅光的種種“遭遇”,亦折射出我國在證券領域司法實踐上的艱苦探 索。

  為什么要追究刑事責任

  上市公司被追究刑事責任,紅光是首例。刑事訴訟是一種最為嚴厲的法律手段和形式,為什么紅光應該被追究刑 事責任?對這一問題,著名法學家顧功耘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強調,除了嚴格的法律依據外,最根本的原因還在于紅光的行 為已經構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

  紅光在招股時虛報利潤高達1.57億元等重大欺騙行為,使大批投資者蒙受損失,對此類事件如果不拿起刑事 處罰這個武器,不足以制止其在市場上蔓延。更重要的是,上市公司如此大肆“騙錢”,投資者如何還敢放心投資?這是對投 資者信心與信任的打擊,不僅擾亂一時的市場秩序,更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據法學界人士稱,證券市場已曝光的違規違法事件中,“夠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絕不止紅光一家,然而,這些 違法者之所以遲遲不見付諸公訴,這與有關部門對其危害性的認識不足有關,也牽涉地方利益等復雜因素。因此,此次成都檢 察機關挺身而出對已涉嫌違法的上市公司提起公訴,邁出了富有意義的第一步。

  豈能一罰了之

  1998年10月,紅光已受到行政處罰,被罰款100萬元。然而,如此嚴重的違法行為,豈能僅是一罰了之 ?既然有法可依,就應該動真格。

  專家指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不僅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其性質和出發點都有深刻的區別,前者僅僅是證券監 管部門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后者是從國家維護社會秩序的高度出發,因此,受過處罰的紅光又面臨刑事起訴,絕不存在重復 問題,這不僅是必要之舉,本身更反映了國家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

  不過這可能引出另一個問題,即最終對法人的刑事處罰只能通過罰金形式,而公司的資金損失,客觀上由股東來 承擔。這個矛盾怎么辦呢?顧功耘教授談到,從理論上說,可以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追究董事對公司的賠償責任,例如國外 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而我國公司法63條也規定,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法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從實際 情況來看,具體采取什么程序,國內有關法規幾乎一片空白,難于操作。從這個意義上說,紅光公訴引發的矛盾,也再一次表 明,我國迫切需要制定相應的法規,對追究董事賠償責任的有關法律依據和程序問題予以解決。

  處罰到個人更重要

  上市公司法人面臨刑事訴訟,紅光還是第一例,那么,法人犯罪是否僅僅處罰法人?責任人是否會同時被追究刑 事責任?顧功耘指出,按照有關法律,此案中公司法人和責任人都應該受到刑事處罰,這在法律上稱為“兩罰制”。從刑事處 罰的目的來看,此案中責任人受罰更具有實際意義。試想若最終刑事責任由公司法人承擔,某些躍躍欲試者還有何懼怕之心?

  回顧一下紅光曾經“遭遇”的各種法律手段,給我們留下諸多思考。第一,證券市場上一些觸目驚心的違規違法 行為,僅僅是一紙譴責或是罰他幾十百把萬就可以一筆帶過嗎?第二,對證券違法行為進行民事訴訟,目前操作起來的確難度 很大,但執法中絕不應一味回避,因為民事追究制度的完善,不僅使投資者獲得實際賠償,更是實現公眾監督的應有之義。第 三,刑事訴訟對個人利益的保護是間接的,但強調威懾力和嚴肅法紀,是從根本上保護投資者利益。

  (本報記者 郎朗)

  小股東損失誰來賠

  紅光實業終于被起訴了,罪名是欺詐上市。因紅光事件受害的中小投資者對此事的反映是矛盾的:紅光及其董事 們被送上了法庭,面臨刑事追究,從而使一些膽大包天的上市公司懼而斂手,制約了上市公司層出不窮的違規行為,從而維護 了股市健康有序的發展,這是大好事。但由于紅光事件受害股東的訟訴要求至今沒有得到支持,這些小股東不禁要問:我們的 損失究竟要由誰賠償?我們到底要通過什么途徑來解決這個問題?

  確實,由于紅光公司欺詐上市,使誤信上市公告的投資者損失慘重。要知道,投資者在股市據此操作的唯一可靠 依據,只能是上市公司在指定報刊上發布的上市公告、年報、澄清公告等一系列公開披露的信息及有關數據。如果這個根本依 據不可靠,與實際情況大相徑庭甚至是徹頭徹尾偽造的,那么小股民不輸錢才怪呢!在我們這么決心“以法冶國”,法律、法 規因之而日益完善的國家里,我們相信,紅光公司及有關中介機構必須對中、小股民的損失進行賠償,這是天經地義的事,這 是提高投資者投資意識,增強投資者投資信心,保證股市納入法治規道、健康發展的根本保證。

  (曾起訴紅光實業的小股東之一 吳振揚)

  四川律師剖析紅光刑案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一紙關于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上市過程中違規行為的起訴書,開啟了我國證券市場檢 察機關根據國家法律對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刑事訴訟的先河。本報記者就其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及其意義走訪了四川正大 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世華先生。

  張世華律師介紹說,根據《公司法》第207條規定“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 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額1%以上5%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隨后在1995年2月又公布實施了《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相應 規定是“制作虛假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5%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 額5%以下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1997年頒布的新《 刑法》160條對此也有相近似的規定。

  張世華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從舊兼從輕”的法律原則,《公司法》及《決定》的兩條法律規定就是檢察院提起 法律訴訟的依據,本案并不適用“新刑法”。從立法目的來看,招股說明書等是企業向社會籌集資金的重要書面文件,對其有 明確規定,目的是使社會公眾了解公司真實情況,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維護正常的市場以及經濟秩序。從該罪的構 成要件來看,一是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二是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有“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虛假內容“的行為,而且 應當是已經發行了股票的公司;三是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等,必須情節嚴重、數額巨大才構成犯罪。

  從其后果來看,如果罪名成立,其刑事責任應分別由公司和責任人承擔,公司股東利益當然也會因對公司的處罰 而受影響。

  從《中國證監會關于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案件的通報》核實的情況來看,紅光實業在股票發 行、上市過程中的基本事實清楚,檢察院的起訴是依法而為,目的是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股東利益。

  紅光事件自1997年至今,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并且上市公司本身、股票主承銷商、上市推薦人、會計師 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都因其違規、違法行為而受到相應處罰。

  而此次檢察院的刑事起訴將會使紅光事件的影響更加深遠,一是雖然因上市公司違規行為受到處罰的公司甚多, 但至今都還沒有一家公司因其犯罪行為受到起訴;二是上市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雖然因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也不乏其人,但多數 都是因其非法貪污、占用募集資金,是個人的貪污、占用犯罪行為,因公司犯罪而受到刑罰起訴的紅光將是首例;三是對促進 上市公司、證券中介機構依法經營都有著重要的借鑒作用;四是從立法的角度來看,法律條文中關于證券市場的犯罪條款越來 越多、處罰越來越嚴,說明國家正加快證券市場的法治化進程。

  (本報記者 賀智洪 高一)

  紅光大事記

  1997年5月23日,紅光實業以每股6.05元價格,向社會公開發行7000萬股股份。

  1997年6月6日,紅光實業正式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告書中承諾,彩色顯像管生產線1998年建成投產后 ,公司資產總額將達38億元,資產規模將隨經濟效益的產生而逐年增加,銷售收入較1996年新增22.92億元,稅后 利潤增加2.85億元。并預期,1997年全年將實現凈利潤7055萬元,每股稅后利潤0.3063元(攤薄)。

  1997年8月20日,紅光實業公布中期業績,每股收益為0.073元,并稱“公司生產經營面臨困難”。   1998年1月8日,紅光實業發布董事會公告,公司彩管玻屏爐、彩管玻錐池爐已超期運行兩年,導致玻殼生產能力下 降,為此公司擬在近期內對彩管玻殼池爐進行必要的停產大修及技術改造。

  1998年4月30日,紅光實業披露1997年年報,主營利潤虧損2.03億元,凈利潤虧損1.98億元 ,每股虧損0.863元,與上市之初的樂觀預期形成天壤之別。與此同時,公司申請特別處理。

  1998年11月19日,中國證監會一紙處罰決定,令ST紅光存在的所有問題昭然若揭。

  1999年8月28日公布的中期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法發表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每股虧損0.20 93元。

  1999年12月30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對ST紅光上市過程中欺詐發行股票的行為進行起訴。

  (本報記者 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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