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免死的深意
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是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草案擬對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如審議通過,中國死刑罪名將由現在的55個減至46個。
在擬調整的眾多罪名中,集資詐騙罪是公眾相對熟悉的概念。最近幾年,有不少集資詐騙的大案要案被廣泛報道,引發了輿論的關注。比如,2012年的“兩會”上,有記者就浙江吳英案提問時任總理溫家寶。
“80后”女富豪吳英當時涉嫌的罪名就是集資詐騙罪,她在二審時被判處死刑,但在最高法院復核后裁定發回重審,浙江高院重新審理后對吳英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該案當時引發了輿論的廣泛爭議,就是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罰是否需要確定為死刑。
如果此番刑法修正案通過,再有類似吳英的案例,無論金額多么龐大、性質多么惡劣,單個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罰只能是無期徒刑。近幾十年來,國際上減少或廢除死刑是大勢所趨,中國逐漸壓縮死刑罪名也是與時俱進。
就集資詐騙罪而言,最高刑罰從死刑降為無期徒刑,既有全球減免死刑的大背景考慮,也反映了國家對民間金融行為的評價調整,釋放了不少善意。在司法領域,集資詐騙罪被歸類為涉眾型經濟犯罪,它的特點是涉及不特定群體、被害者人數眾多,往往這樣的案件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導致群體性事件。
此前,司法機關對于這類犯罪行為通常采取較嚴的刑罰,但這容易產生兩個不易消化的后果:一是從嚴懲處可能會妨礙受害群體的索賠效果,由于求償往往需要被告人及其家屬的配合,若執行死刑,被告人及其家屬籌措資金償還的積極性會降低;二是嚴懲可能會抑制民間正常借貸活動,進而壓縮中小微企業的融資空間,對經濟發展產生負面效果。
正是從這些角度而言,刑法修正案(九)擬調整集資詐騙罪的刑罰是有積極意義的。不過,對相關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需要通過加強執法,該嚴厲懲處的還是要依法嚴厲懲處,不能給一些犯罪活動釋放錯誤的信號,如此才能做到整體懲處力度不減,確保社會治安整體形勢穩定。
刑法的修訂是調整經濟社會關系最重要的一環,但也不是全部,規范民間金融關系還需要多措并舉,這樣既可以保障中小微企業正常的融資需求和民間借貸活動的良性發展,同時也能給民間閑散資金找到較好的投資渠道,有效地提高居民收入。如果能做到以下兩點,釋放更多對民間金融的善意,就可能一舉多得。
一方面,需要加大金融領域的開放程度,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金融機構重組改造,推進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引導民間資本參股、投資金融機構及融資中介服務機構。民間資本通過這些靈活的中小型金融機構可以找到更好的業務模式,既引導民間資金的理性流動,也通過規范化操作有效降低了金融風險。
另一方面,中小微企業長期存在融資貴、融資難等問題,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反復提及多措并舉、對癥下藥,有效降低融資和交易成本,減輕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負擔。這就需要啟動更多改革措施,既強化一些大型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同時也鼓勵那些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服務項目,并適當給予稅費減免的支持。如此,一些企業就不需要鋌而走險,通過合法的方式融資,就可以避免“吳英們”陷入犯罪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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