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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購中的財務顧問相關規定正在制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07:38 東方早報

  早報記者 陳其玨 責任編輯 趙劉記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已于9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國證監會負責人昨天在接受中國政府網采訪時表示,《辦法》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在收購中建立財務顧問制度,相關的一些具體規定目前正在制定中。

  證監會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建立財務顧問對收購人事前把關、事后持續督導的責任制。《辦法》要求收購人必須聘請財務顧問,由財務顧問負責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收購目的、實力、誠信記錄、資金來源和履約能力進行調查,關注收購過程中收購人是否存在不當行為,對收購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運作輔導,并在收購完成后的12個月內對收購人進行持續督導,防止收購人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經財務顧問的核查,可以將不符合條件的收購人篩除;如財務顧問把關不嚴,未做到勤勉盡責,將直接影響其從業資格。強化財務顧問在上市公司收購中的責任,體現了

證監會運用市場力量加強對收購人的行為約束和建立市場信用機制的監管導向。

  證監會負責人透露,有關財務顧問的一些具體規定正在研究制定之中。在有關規定出臺前,目前能夠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

證券公司和投資咨詢公司可以繼續擔任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財務顧問。

  該負責人同時指出,《辦法》要求“股東在持股比例達到5%以上時及此后發生持股變動時,必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這也有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由于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上市公司中擁有舉足輕重的話語權,此舉可起到收購預警作用。他最后表示,《辦法》的出臺使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收購活動的監管方式發生了兩個變化:一是證監會直接監管下的全面要約收購將轉變為財務顧問把關下的部分要約收購;二是完全依靠事前監管將轉變為事前監管與事后監管相結合。在此監管架構下,對于通過“一對一”協議方式收購超過30%的股份或通過收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控股權等間接收購方式控制30%以上股份表決權的,除了收購前后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等依法可以得到豁免的少數情形外,收購人應當發出全面要約;如不能發出全面要約,須減持至30%或30%以下,此后擬繼續收購的,必須改用公開的要約收購方式進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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