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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宏觀調控繃緊的神經,增值稅改革似乎已從人們的記憶中抹去,然而2004年9月1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財稅[2004]156號通知,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與2003年10月底中央出臺《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時隔近1年時間,以東北地區為試點
的增值稅改革在宏觀調控中起航。該《意見》是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綱領性文件,也是我國新一輪稅改的“發令槍”。
本次出臺的《規定》,確定的試點地域為東北地區,包括: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大連市;試點的行業為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試點企業為以上述行業的產品生產為主(即相關產品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50%以上)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上述六大行業范圍之外,從事軍品或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需實行《規定》的抵扣辦法,由省級財稅部門提出適用的軍品或高新技術產品的具體條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后,另行規定。《規定》中明確的固定資產抵扣范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所規定的固定資產,納稅人外購和自制的不動產不屬于本規定的扣除范圍。
早在2003年10月底中央出臺《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提出了“在東北優先推行從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改革”,我國增值稅改革指明了方向。為分析國家關于增值稅政策的調整,我們先了解國際通行的增值稅的劃分類型:
生產型增值稅:指對購進固定資產價款,不允許作任何扣除,其折舊作為增值額的一部分,其稅基(計算應納稅額的基數),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故稱為生產型增值稅。
收入型增值稅:指對購進固定資產價款,只允許扣除當期應計入產品成本的折舊部分,其稅基相當于國民收入,故稱為收入型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指對當期購進用于生產應稅產品的固定資產價款,允許從當期增值額中一次全部扣除,這等于只對消費品價值征稅,故稱為消費型增值稅。
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都允許在應稅金額中對購進的固定資產價款進行抵扣,區別是一次允許抵扣的金額不同。
1994年我國開始全面推行的增值稅,實際上是生產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一般有不利于鼓勵企業擴大投資、因重復征稅而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基礎設施企業以及其他高投資企業的發展、減弱我國產品與外國產品競爭力等缺點。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實行的都是消費型增值稅,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只有中國、印尼等少數國家。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隨著WTO條款的逐步落實,在稅制方面與國際接軌及提高我國企業和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已是當務之急。作為我國第一大稅種——增值稅的改革是提高我國在國際市場上綜合經濟競爭力的重要舉措。
《規定》明確納入抵扣范圍的固定資產不包括不動產,這不同與國際通行的消費型增值稅的抵扣范圍,但這是我國本輪宏觀調控在稅制改革中的具體約定,本論宏觀調控是以經濟布局及經濟結構調整為主要特點,因此對于目前發展勢頭過猛的不動產投資,國家采取適當緊縮的稅收政策,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規定》明確在試點地區、行業、抵扣范圍、抵扣方法上做了說明,但在如何防止跨地區購買抵扣范圍內的固定資產、如何規范試點區域內外企業的關聯交易及與稅改相適應的會計處理等問題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因此,我們認為,保證稅改的順利進行,配套的具體規定及監管措施的出臺也是刻不容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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