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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醫療保健:中藥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和規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13:58 頂點財經

  安信證券 趙楠 

  報告摘要: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17日就《中藥注冊管理補充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補充規定作為《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完善和補充,將與《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剛剛修訂、實施不久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共同構成中國藥品管理制度。

  補充規定是SFDA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第一次為中藥行業制定詳細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體現了國家對中藥行業規范發展的重視,我們相信在《中醫藥創新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大的政策方向指導下,相關制度將逐步健全、完善,中醫藥行業將逐漸規范發展。

  就具體內容來講,征求意見稿充分體現了中醫藥特色、鼓勵中醫藥創新、促進中醫藥發展的特點。例如征求意見稿中將中藥復方制劑分為三種類型,并根據情況要求提供相關的藥理、毒理和臨床試驗資料,另外還規定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可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并直接申報生產;為鼓勵中藥創新,征求意見稿規定,主治病癥未在國家批準的中成藥中收載的新的中藥復方制劑,運用中醫藥理論新的研究成果組方、采用新的治法治則且具有突出功效的中藥復方制劑,可以實行特殊審批;征求意見稿還強調中藥新藥的研制,應當符合中醫藥理論,具有臨床應用基礎,保證中藥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均一穩定,保證中藥材來源的穩定和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并應關注生產工藝對環境保護等因素的影響。

  中藥行業投資重點是資源優勢明顯和創新能力較強的上市公司。中藥行業整體的特點是宏觀方面整體穩定性要強,行業景氣度相對較高,微觀方面行業內公司較多,競爭激烈,集中度較低,非常明顯的表現是很難有企業壟斷區域市場或者細分行業,優勢企業僅能靠品牌優勢或者部分拳頭產品取得高的盈利,另外一個突出特點是國內中藥行業龍頭上市公司股本較小、總市值水平也都在200億人民幣以內,市值相對其它大行業上市公司的確是小的“可憐”。中藥行業作為典型的非周期性消費品行業,面臨中國巨大的現有和潛在的市場空間,伴隨著監管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健全,加上中國人對中醫藥文化的理解和認同,我們相信優勢企業將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

  附件:

  中藥注冊管理補充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為遵循中醫藥研制規律,體現中醫藥特色,鼓勵創新,促進發展,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中藥新藥的研制,應當符合中醫藥理論,具有臨床應用基礎,保證中藥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均一穩定,保證中藥材來源的穩定和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并應關注生產工藝對環境保護等因素的影響。

  第三條符合以下情形的中藥新藥注冊申請,可按《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一)主治病證未在國家批準的中成藥中收載的新的中藥復方制劑。

  (二)運用中醫藥理論新的研究成果組方、采用新的治法治則且具有突出功效的中藥復方制劑。

  第四條中藥注冊申請,應當明確處方組成、藥材基原、藥材產地及藥材前處理(包括炮制)、提取、分離、純化、制劑等工藝,明確關鍵工藝參數,并將以上內容列入質量標準。

  第五條中藥復方制劑應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組方,其處方組成包括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中藥有效部位及中藥有效成分。如含有無法定標準的,則應單獨建立標準,并附于制劑的標準之后。

  第六條中藥復方制劑分為以下幾種類型,并根據情況要求提供相關的藥理毒理和臨床試驗資料。

  (一)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1、本補充規定中的古代經典名方,是指目前仍廣泛應用、療效確切、具有明顯特色與優勢的清代及清代以前醫籍記載方劑,并符合以下條件:

  (1)處方中不含毒性藥材或配伍禁忌,不含有瀕危野生動植物;(2)與傳統工藝一致;(3)給藥途徑及日用飲片量與古代醫籍所載一致;(4)功能主治與古代醫籍記載一致;(5)功能主治適應癥范圍不屬于危重癥,或孕婦、兒童等特殊人群用藥;(6)處方中藥味均有法定標準。

  2、該類中藥復方制劑,可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并直接申報生產。

  3、該類中藥復方制劑的藥品說明書中需注明:功能主治來自古代經典名方,經長期臨床實踐應用,尚未經過系統的現代藥理學研究和臨床試驗驗證。

  4、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有關專家按本款第1項規定的條件對古代經典名方進行審定,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公布具體目錄。(二)主治為證候的中藥復方制劑1、處方組成應當符合中醫藥理論,并具有臨床應用基礎,功能主治需以中醫術語表述。

  2、此類中藥復方制劑,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就處方來源、組方合理性、臨床應用情況、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召開中醫專家咨詢會。

  行業快報敬請參閱報告結尾處免責申明33、療效評價應以中醫證候為主,并觀察對相關疾病的影響。驗證證候療效的臨床試驗可采取多種設計方法,但應充分說明其科學性,病例數應符合生物統計學要求,臨床試驗結果應具有生物統計學意義。

  4、有充分的臨床應用資料支持,采用與臨床應用經驗基本一致的工藝、用法用量,可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試驗資料;臨床可直接進行Ⅲ期臨床試驗。

  5、與臨床應用經驗所采用的工藝、用量不一致的,應采用成熟的中醫“證候”的動物模型進行藥效學研究,并提供非臨床安全性試驗資料;如缺乏成熟的“證候”的模型,可通過動物觀察藥物的“功能(藥理作用)”來評價藥效。臨床應當進行Ⅱ、Ⅲ期試驗。

  6、用于證候的中藥復方制劑的藥品說明書,[臨床試驗]部分重點描述對中醫證候的療效,并說明對相關疾病的影響。

  (三)主治為病證結合的中藥復方制劑1、處方組成應當符合中醫藥理論,并具有臨床應用基礎。

  2、“病”指中醫病或癥狀和現代醫學的疾病,“證”指中醫的證候,即功能以中醫專業術語表述,主治以“病證結合”(中醫病或癥狀和現代醫學的疾病與中醫的證候)

  方式表述。

  3、有充分的臨床應用資料支持,采用與臨床應用經驗基本一致的工藝,臨床前可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試驗資料;臨床進行Ⅱ、Ⅲ期臨床試驗。

  4、與臨床應用經驗所采用的工藝不一致的,應當根據擬定的功能主治(適應癥)

  進行主要藥效學試驗。藥效學試驗一般應采用成熟的中醫“證候”的模型或疾病模型;如無成熟的“證候”的模型或疾病模型,可通過動物觀察藥物的“功能(藥理作用)”來評價藥效。臨床進行Ⅱ、Ⅲ期臨床試驗。

  第七條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注冊申請,應提供充分依據說明其科學合理性。若工藝路線、溶媒、制劑處方等有明顯改變的,應提供相關的藥理毒理及Ⅱ、Ⅲ期臨床試驗資料;若有所改變,但其物質基礎變化不大,可不提供藥理毒理試驗資料,需進行不少于100對病例數的臨床試驗,用于多個病證的,每一個主要病證病例數不少于60對;若處方組成、藥材基原、藥材產地、生產工藝(藥材前處理、提取、分離、純化,包括工藝參數)、制劑處方保持一致,質量可控性不低于原劑型,且處方中不含毒性藥材,劑型改變不會引起安全性、有效性的改變,則可直接申報生產。

  緩釋、控釋制劑應根據普通制劑的人體藥代動力學參數及臨床實際需要作為其立題依據,臨床前研究應當包括緩釋、控釋制劑與其普通制劑在藥學、生物學的對比研究試驗資料,臨床研究包括人體藥代動力學和臨床有效性及安全性的對比研究試驗資料,以說明此類制劑特殊釋放的特點及其優勢。

  第八條仿制藥的注冊申請,應與被仿藥品的處方組成、藥材基原、藥材產地、生產工藝(藥材前處理、提取、分離、純化,包括工藝參數)、制劑處方保持一致,質量可控性不得低于被仿藥品。如不能確定藥材產地、具體工藝參數、制劑處方等與被仿藥品一致的,應進行對比研究,以保證與被仿制藥品質量的一致性,并進行不少于100對病例數的臨床對比試驗,以證實其與被仿制藥品的等效性。

  第九條變更藥品處方中已有藥用要求的輔料、改變影響藥品質量的生產工藝的補充申請,如處方中不含毒性藥材,且這些改變不會引起輔料之外的物質基礎的改變,不會引起安全性、有效性的明顯改變,則可不提供藥理毒理試驗及臨床試驗資料;如該申請的改變對其物質基礎變化不大,對藥物的吸收、利用不會產生明顯影響,可不提供藥理毒理試驗資料,進行不少于100對的臨床試驗,用于多個病證的,每一個主要病證不少于60對。如該申請的改變會引起物質基礎的明顯改變,或對藥物的吸收、利用可能產生明顯影響,應提供相關的藥理毒理及Ⅱ、Ⅲ期臨床試驗資料。

  第十條改劑型、改工藝、改給藥途徑的制劑,非臨床有效性試驗應與原劑型、醫療保健敬請參閱報告結尾處免責申明4原工藝或原給藥途徑進行對照(可僅設一個高劑量對照組)。

  第十一條非臨床安全性試驗所用樣品,必須采用中試或中試以上規模的樣品。

  臨床試驗所用樣品一般應采用生產規模的樣品;對于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劑,可采用中試或中試以上規模的樣品。

  第十二條處方中含有毒性藥材或無法定標準的原料、非臨床安全性試驗結果出現明顯毒性反應等可能存在臨床安全性隱患的中藥注冊申請,應當進行Ⅰ期臨床試驗。

  第十三條新藥的注冊申請,可根據具體情況申請或批準階段性(Ⅰ期、Ⅱ期、Ⅲ期)臨床試驗。

  申請階段性臨床試驗時,可分階段提供支持對應臨床試驗周期的非臨床安全性試驗資料。

  階段性臨床試驗完成后,可以按補充申請的方式申請下一階段的臨床試驗。

  第十四條臨床試驗對照藥物需根據臨床試驗目的、科學性、可行性及倫理學等原則選擇,一般包括安慰劑、陽性藥物。

  安慰劑選擇的原則:為能客觀、可靠地評價藥物的有效性、安全性,一般宜進行安慰劑對照試驗。安慰劑的處方、標準,需要符合設盲的要求。

  陽性藥物選擇的原則:應有充分的臨床證據表明陽性藥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同時需考慮功能主治與受試藥物的可比性。

  如有必要,還應根據試驗目的采用受試藥、安慰劑、陽性藥“三組”對照試驗設計。

  對改劑型、改工藝、在已上市原制劑基礎上進行處方加減化裁而成的中藥制劑,需選擇已上市制劑作為陽性對照藥物進行比較研究,以驗證明顯的臨床應用優勢。

  第十五條臨床試驗期間,根據研究情況可以調整制劑工藝和規格,若進行對有效性、安全性可能有影響的改變,應以補充申請的形式申報。

  第十六條對已上市中藥制劑進行重大工藝改進,應使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或資源利用率明顯提高,注冊申請人可申請區別原藥品名稱的擴展名。

  第十七條國家中藥保護品種在保護期內,其改變劑型不改變給藥途徑的注冊申請應由持有該品種保護品種證書的企業申報,有重大工藝改進的除外。

  第十八條本規定的中藥包括藏藥、維藥、蒙藥等民族藥,民族藥研制應符合藏藥、維藥、蒙藥等民族醫藥理論,其申請生產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的民族藥生產條件和能力,并應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組織相關的民族藥方面的專家進行審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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