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 證券業擺脫困境之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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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5日 14:03 證券日報 | |||||||||
□ 中央財大財經研究所 韓世君 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最重要的市場主體之一,它肩負著篩選和保薦高質量的公司上市融資、中介和活躍證券二級市場投資等重要的市場功能,對保證上市公司質量、實現資源合理配置、活躍證券市場投資,對證券市場融資和投資功能的實現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近五年來,我國證券公司連續暴露出大量嚴重的問題,一大批證券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高管人員腐敗或瀆職等問題使公司嚴重資不抵債而被關閉或接管托管,而且,不少長期被掩蓋著的券商“地雷”還在不斷“引爆”,到底有多少券商有問題,問題的嚴重程度如何,至今無人能說清楚。我國的證券機構已陷入空前的困境。 從近幾年被關閉或接管、托管的證券公司暴露出的問題來看,我國證券公司最普遍存在的問題有以下幾方面: 1、公司大股東侵吞證券公司及其客戶的資產,使證券公司形成巨額債務,以致資不抵債; 2、證券公司管理人員以公司及其客戶的資產操縱股價,實現利益輸送:損失由公司承擔,收益則實現在以親友名義開立的“老鼠倉”中,落入個人腰包; 3、在上市公司改制上市過程中,證券公司為得到巨額承銷費收入以及投行業務人員為得到巨額獎金或業務提成,常常與擬上市公司串通一氣弄虛作假,欺騙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導致上市公司質量低下,“地雷”遍地,使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 我國證券公司存在的上述問題,與股權分置問題一樣,已經成為嚴重影響我國證券市場融資和投資功能發揮,嚴重阻礙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關鍵性障礙。因此,分析證券公司目前困境的成因或根源,并探討擺脫困境的有效措施,也就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而迫切的任務之一。 對于我國證券公司陷入目前困境的根源,業界進行了大量的探討,有人認為是內控制度不嚴,有人認為是治理結構不完善,也有人認為是證券公司國有企業性質導致的所有者缺位,等等。從近幾年被關閉或接管的“問題券商”的個案分析,上述問題確實存在,但我們不能解釋的是,為什么有的證券公司內控制度的完善程度堪與世界一流券商相媲美,但仍未能逃脫被關閉或接管的命運?為什么我國證券公司盡管在治理結構方面即奉行德、日的董事會加監事會的所謂“兩會模式”,又在此之上加進了英美的獨立董事制度,可謂疊床架屋、完善之至,為什么仍會發生大股東侵吞公司及客戶資產,或內部人嚴重違法違規經營等問題?為什么民營企業控股的證券公司也一批批倒下,甚至有些公司問題比國有背景的證券公司更加嚴重?等等。顯然,在上述種種原因之外,一定還有更深層次的根源。我們認為,這更深層次的根源,就在于我國證券公司缺乏法律法規及各項制度的執行保障和獎懲機制,致使違法違規成本極低而獲益極其豐厚,因而使違法違規幾乎成為各證券公司各項業務中的普遍現象。無論是國有背景還是民營背景的證券公司,無論內部治理結構形式上多么完善的證券公司,也無論內控制度條文多么嚴密的證券公司,只要法律法規和內部制度的執行沒有充分保障,違法違規成本太低甚至得不到追究或懲處,證券公司違法違規經營就必然是普遍現象而不是個別現象,證券公司累積的風險就必然會越來越大,證券公司目前的困境就難以真正擺脫。 那么,怎樣才能在證券公司中建立起法律法規和制度執行的保障機制呢?我們認為,在證券公司中普遍推行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的公司組織形式,是建立法律法規和制度執行保障機制的最有效措施。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普通采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在這種組織形式下,公司無論給自身、客戶及社會公眾造成多大損失,股東只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合伙制組織形式下,企業經營者同時也是所有者,并且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在經營活動中能夠自我約束,控制風險,并容易獲得客戶信任。同時,由于出色的業務骨干具有被吸收為合伙人的機會,合伙制可以激勵員工進取并對公司保持忠誠。 研究美國證券市場發展史,我們可以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即在美國證券市場發展初期的一段時間里,證券公司大都采取了合伙制的形式。深入研究這一現象,我們可以發現,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各項法律法規不盡完善、外部監管體制尚不成熟健全的情況下,證券公司采取合伙制形式,有著許多優點:第一、由于承擔無限責任,違法違規成本較高,因此證券公司合伙人的自我約束和風險防范意識比較強,一般都能遵規守法,規范經營;第二,有利于贏得客戶信任,從而有利于品牌的創立和公司的發展;第三、良好的激勵機制,可以吸引和培育證券人才,等等。因此,可以說美國證券市場發展初期證券公司合伙制盛行,對于在監管體制尚不成熟完善的條件下保障證券公司法律法規和制度執行,防范風險,促進證券公司乃至整個證券市場規范健康發展,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傳統的合伙制有一個欠缺,即資本規模擴張能力不強,這會影響需要投入巨額資金的業務開展,因而近些年來在美國等國家出現并迅速發展起來一種改進的合伙制形式,即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的合伙人分為兩類:一類是傳統意義上的普通合伙人,即承擔無限責任的合伙人,另一類是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全權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并對經營管理的結果負無限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只是提供資本(通常公司資本的絕大部分由此類合伙人提供),并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沒有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這種有限合伙制,即保留了傳統合伙制形式下合伙人自我約束意識較強等優點,又吸取了股份制組織形式的資本規模擴張能力強等優點,有利于證券公司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并等需要投入巨額資金的業務的開展,因此部分綜合類證券公司可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組織形式。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建議,根據我國證券公司目前的現狀,應當在清查整頓的基礎上,對證券公司普通進行改制,即從目前的有限責任制改為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以強化證券公司內部的自我約束機制,強化證券公司法律法規執行的保障機制,促使證券公司規范經營、誠信經營、穩健經營,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利益,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規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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