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險涉稅法律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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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8日 15:50 《數字財富》雜志 | ||||||||
利用稅收在日常的中性效果和市場存在缺陷時的“非中性”效果,支持保險業發展 李杰/文 保險事業的發展受到諸多經濟因素的影響,稅收政策便是一個關鍵因素。
正常情況下,稅收應該保持對市場機制運行的中性,盡量不干擾市場的相對價格和個人的經濟行為。但當市場存在缺陷時,則通過稅收來干預調控經濟發展的速度和方向,使稅收產生“非中性”效果。這也是各國對一些行業實行稅收傾斜理論的依據。 我國保險涉稅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1.降低保險業的稅賦 保險對保持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無可替代,對其實行過高的稅賦,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其發展。高稅賦還可能使保險公司利用不正當手段來減輕財務壓力,引起整個市場的混亂,使正在觀望的潛在投資者望而卻步。所以,在目前的環境下,降低保險業稅賦,于國于民于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都極其有利。 首先,保險業的營業稅水平與國內其它服務行業應基本持平,在營業稅方面,我國現行稅法除了壽險和農險免稅外,其它險種一律實行5%的比例稅率,這樣做不能體現國家對各險種的政策導向。建議保險營業稅稅率應由當前的5%降到3%。如果全國性地降低保險業稅率有難度,則可以嘗試在引進外資保險業的地區,可先讓中外公司稅收平等。 對賠付率低、利潤豐厚的險種,應規定較高稅率;對利潤水平低、對社會穩定有重要作用的險種,則規定較低稅率;對政策性、非盈利性險種,如農業險,應減免稅收,并考慮提供財政補貼。同時,在目前部分險種的營業稅免稅的基礎上擴大免稅范圍,如地震險、洪水險等。 2.謹慎實行差別性稅收政策 國民待遇作為入世承諾的基本原則,首先就要求中外資保險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不能優待外資公司而忽視國內公司。 以前,對外資的稅收優惠是為了配合對外開放。目前,國家財政收入吃緊,外資進入中國的根本原因是市場導向,稅收已非外資公司考慮的主要因素。所以,現在已沒必要繼續對那些即將對中資公司構成較大壓力的外資公司予以種種優惠。 如不是靠競爭獲利,則應在一個合理的稅基上加收特別附加稅,以保證市場的公平競爭,此舉應有利于國家稅收的增長。取消差別性待遇,可以做加法,即給予中資保險公司同等的待遇;也可以做減法,即取消目前外資公司享受的再投資退稅政策。 一個懸念是,對保險業落后的西部地區,保險機構是否實行優惠稅收政策? 從扶持落后地區經濟的發展出發,實行一個階段的稅收傾斜有其合理性。但扶持時間不宜過長,其最后期限應該是西部市場的市場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基本完善之時,而且應對西部保險公司一視同仁。對擬破產或財務困難公司的收購,應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為鼓勵利潤再投資到保險業,以增強償付能力和積累實力,對不分紅的所得部分,可實行稅收延緩計劃或先征后返的政策。 此外,經營區域的規定、對外資的優惠辦法、大公司的先天優勢、我國市場體系不完善等因素,都給中小保險公司帶來了極大的沖擊。而且,國外有對中小公司扶持的慣例,因此對中小保險公司扶持也很有必要。 但實際上,稅收扶貧這種短期行為是不可取的,關鍵是促進保險業形成良性造血功能。如果對中小保險公司實行稅收優惠,最佳方案就是:在目前有地稅分享的營業稅中,由當地財政來解決。改革的出發點應是在有利于保險業發展的基礎上根治不公平現象,而不是制造新的不公平。 目前,理論界還有一種呼吁,就是為防止市場壟斷而對資本額和利潤實行累進差別稅率,對大公司征收高稅,對小公司征收低稅。但是對市場壟斷的防止,應通過包括市場份額的限制、反不正當競爭等內容的反壟斷法予以解決。用調整稅率來防止市場壟斷,有違資本的逐利性,不利于公平競爭,而且不利于培育一流的國際集團。 3.減輕保險營銷員傭金收入稅賦 我國稅務部門將保險營銷員認定為非企業雇員,屬個體經營者性質。但實際上,保險行業的專業性強,應該說,保險營銷員更具公司雇員性質。保險營銷員展業前是經過保險公司嚴格培訓的,保險公司對保險營銷員銷售保險產品過程中的行為負責,其管理的嚴格程度視同內勤人員。 在國外,則是將保險營銷員視同企業雇員,將各種營銷收入作為薪金征稅;或者低于規定的營銷收入底限就無須繳納營業稅。多數國家對營銷員的展業成本扣除率高于我國的規定,或者由保險營銷員憑單據向稅務部門報稅。經審核屬展業成本的費用,將進行全額扣除后計算所得稅。 因此,如果將保險營銷員視同本企業雇員,按照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辦法,保險營銷員在月收入高于5萬元時,其繳納的稅款才會高于按非本企業雇員征稅交納的稅款。而月收入高于5萬元的營銷員只是少數,對過高收入的人員征稅比較符合稅理。 4.調整對保險需求人的稅收政策 國際上鼓勵更多人購買商業保險的激勵機制是:通過優惠的稅收政策,對購買商業保險產品的投保人給予稅收減免,并對一些投資、養老型保險產品出臺遞延稅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條款規定,雖然對保險賠款可免納個人所得稅,但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購買保險業時支付的保費并沒有明確的減免稅的規定。 為促進保險需求,我國應像保險業發達國家和新興保險市場那樣,調整對保戶的稅收政策,其中包括: - 允許法人被保險人購買的大部分保險支出進入成本。 - 擴大保費支出的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優惠,鼓勵社會成員在社會基本保障之外,建立商業保險保障。 - 我國社會保障程度不強,國家應從稅收政策上鼓勵居民購買商業保險,尤其對購買壽險和健康險、醫療險等支出,可給予適當的稅收減免。 - 在稅收制度和信用制度不發達的現狀下,目前采取限額扣除是一種比較合理的制度。隨著日后保險險種的豐富、稅收制度的完善,可逐漸向更先進的方式靠攏。 - 我國還應采用遞延稅收制度。這可以使投保人本應在年輕時候繳納的所得稅,通過保險機制的傳導,相應地推遲到年老時期。如果年老時期收入不高,就可能少繳甚至不繳所得稅。這種制度有利于鼓勵更多的人投資養老基金。美國著名的401K計劃,就是因為含有這種“遞延稅”的功能,而成為美國吸納養老金最大的一項保險計劃。 - 征收遺產稅的步伐也應進一步加快。我國對保險賠款和保險金都給予了稅務上的減免優惠,但是未區分險種,而是給予所有保險賠款優惠。在沒有完善遺產稅和贈與稅的情況下,這樣做容易導致富有層僅僅以避稅為目的的投保。遺產稅的征收,使人們出于合理避稅的考慮,會將儲蓄的一部分轉向投資,而隨著分紅保單、變額保單等投資性險種進入市場,保險在居民投資比例中會逐步增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