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違規者最高應罰1000萬港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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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9日 10:28 每日經濟新聞 | ||||||||
楊勣 NBD上海報道 香港證監會3月7日向香港政府提交《有關建議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以賦予主要上市要求法定地位的咨詢文件》的意見。香港證監會認為,為了支持有關上市監管的新民事制裁制度,較為切合實際的罰款水平是最高1000萬港元的罰款。
香港證監會表示,對于香港政府的有關賦予證監會,向違反上市規則的發行人、董事及企業的其他高管施加民事制裁的建議尤其支持,其中包括施加罰款。 民事制裁是有效執行有關披露及交易法則的根本要素,將為香港證監會提供施加罰款的權力,可使其采取迅速行動,維持公平、透明的市場和保障投資者權益的監管目標。 此外,香港證監會還認為,此前規定建議罰款額(分別為最高500萬港元及800萬港元)不能充分顧及案情嚴重的個案。為了支持有關上市監管的新民事制裁制度,較為切合實際的罰款水平是最高1000萬港元的罰款,而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應可判處不設上限的罰款,從而使香港證監會及該審裁處能有效地分別處理不太嚴重的個案及較嚴重的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