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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與私營利益矛盾成金融決策者難題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9日 18:02 財華社

  金管局總裁任志剛在最新一期《觀點》談及如何處理公眾利益與業界私營利益之間的矛盾,其文章節錄如下。

  如何處理公眾利益與業界私營利益之間的矛盾,是金融事務決策者恒常面對的難題。

  總理溫家寶早前評論香港時曾經用過“深層次的矛盾”的說法,自此這句話語便經常被借用來形容一些目標互相矛盾但無明顯或適當解決方案的處境,我發覺用它來形容專責金融體系的決策者所面對的局面尤其適當,原因是在維護公眾利益,即確保金融中介活動有效進行以惠及整體社會,與金融中介人盡量爭取盈利的私營利益之間存在矛盾。

  任何地方的金融體系的主要功能,都是把儲蓄者(即投資者)的剩余資金引導至需要這些資金的人(即集資者)手中,由於借款人無法償還的風險,可能大過投資者所愿意承受,我們便需要有金融中介人,金融中介人有不同類別,擔當不同角色,應付不同類別的投資者及集資者的需要,舉個簡單的例子,銀行根據存款安排接受客戶存款,并答應會按客戶要求隨時償還或於存款到期時償還,然后將資金轉借給第三方,在這過程中,存戶要承受銀行的信貸風險,即銀行可能無法償還存款;銀行則要承受借款人的信貸風險,作為中間人的銀行既要承受風險,便理所當然收取凈息差作為報酬,而簡單來說,凈息差就是

存款利率與貸款利率之間的差距,至於在較復雜的債市及股市,投資者直接承受集資者的風險,金融中介人的角色則包括在第一市場創造金融工具(即作為
證券
交易所及新股上市的包銷商),以及在第二市場促成這些工具的交易(即作為經紀及市場莊家)。

  有效的金融體系可以為投資者帶來高回報,以及讓集資者以低成本獲取資金,但金融中介人若要有效地發揮其獨特的角色,便要有合適的誘因,意思就是合理水平的報酬,對金融機構來說,報酬是指盈利;對這些機構的雇員來說,報酬是指薪金,為確保報酬合理,決策者往往有需要倚賴市場力量發揮效用,但這個做法未必任何時候都適用,原因是金融中介人是負責處理別人的資金,這個獨特的角色必須由具高度誠信的人來擔當,換言之,我們要有適當的入行或發牌準則、對中介人進行一定程度的監管,以及市場規管制度,但這亦會有點像為中介人的角色提供保障,加上中介人本身成立業內組織,為同業謀求最大利益(爭取盈利),這種變相的保障便可能更牢固,甚至可以說,中介人經營業務愈成功(像所有商業機構一樣,其成功與否以盈利來衡量),金融體系所發揮的金融中介成效便愈低。

  這正是決策者經常面對的“深層次矛盾”,拿任何方案出來都沒法讓各方皆贏,中介人往往組織完善,甚至在政界也可能有強而有力的聲音,我不是說中介人全不理會公眾利益,當中有部分人士也會同意決策者的看法,就是長遠而言中介人爭取最高盈利的私營利益,應該與社會要求高效率金融中介服務的大眾利益互相融合,但在現實中努力達到短期的盈利目標,往往成為中介人的重要任務。

  隨著資訊科技對金融中介人提供服務的機制帶來根本上的轉變,這個深層次矛盾可能會在決策者面前再度浮現,試想像股市運作變成完全電腦化,買賣、托管、電子支付及交收程序連成一體,每宗交易(包括零售層面) 都能貨銀兩訖即時支付交收:從風險管理及效率的角度來看,這都是最穩健的市場結構,而且在技術上已經可行,應該將此列作市場發展的目標,在這趨勢下,人們不禁要問中介人的角色究竟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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