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長進:對H股股東對價補償沒有法律依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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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3日 06:56 第一財經日報 | |||||||||
姬長進 股權分置改革已進行到第二批試點。 從第一批到第二批試點公司,管理層在選擇試點時選擇的全部是單純發行A股的公司,而回避了股本結構特殊的上市公司。對于股本結構特殊的上市公司,如含B股、H股的公司
其一,H股上市時的股本安排已排除了該等公司未上市交易的股份在香港聯交所上市交易的可能。內地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時均已按照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的要求確定其股本證券結構。《證券上市規則》第十九章19A.03指出,“只有下列情況下,本交易所才會考慮中國發行人在本交易所上市的申請:……(4)本交易所認為,適用的中國法律和中國發行人的公司章程提供足夠的股東保障予H股的持有人”。 中國證監會1999年《關于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也指出,公司申請到境外上市必須“具有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從上述兩條規定看,H股上市公司必須是符合香港上市公司的上市要求,股本結構規范。顯然,所謂股權分置即屬于不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范疇,這一現實不應存在于在香港上市公司中。換言之,在香港市場上市的公司不應有所謂一部分可流通,一部分不可流通的情況存在。 從最近神華能源(1088.HK)和交通銀行(3328.HK)在香港上市發布的招股書我們也可看到類似表述。如中國神華表示:“本公司確認無意尋求神華集團將于本公司上市后繼續持有的股份的任何部分根據股權分置通知重新分類為H股,無論于三年期間或其他期間。”其實已明確表達其大股東持有的股份(內地所稱的法人股)未來不會在香港聯交所上市。 事實上,香港投資者從來也不認為這些內地公司在香港上市部分的股份存在所謂的股權分置情形。 其二,內地股權分置改革實質上是股東之間的一次商業交易,與上市公司無關。根據證監會的通知,我們看不到任何上市公司必須給予其流通股股東以對價或補償的相關規定。 股權分置改革就其本質而言,是上市公司的法人股股東為謀求其不流通股份在內地交易所上市流通權利與流通股東的一次商業交易。 雖然法人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在大多數情況下對上市公司的治理、業務發展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有很大差別,但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因此,在這些法人股股東謀求其股份獲得流通權的過程中,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符合基本的商業準則,是民法上公平原則的體現,亦符合股東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法律精神。從第一批試點公司通過情況看,純粹是法人股股東支付對價(或作出某種承諾)的公司均獲得流通股股東的支持,股改方案獲得成功。 含H股的公司若給予其A股流通股股東以某種對價而不給予H股股東時,H股股東是否會有不同意見并引發訴訟?由上分析可知,如果該上市公司的法人股股東提出的股改方案完全不涉及上市公司利益的話,H股股東是很難有合法證據提出反對意見的。換言之,該方案必須充分保護所有股東的合法利益,不得因股改損害H股股東的利益。大股東獲得流通權花費的成本(如與A股股東溝通的差旅費、路演費用等)由上市公司承擔的做法是損害H股股東利益的;用公積金轉增股本,法人股股東再將獲增股份贈送給A股流通股股東的做法也同樣損害了H股股東的利益,因為這將稀釋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 因此,若法人股股東提出股改方案時能充分保護H股股東利益,不損害H股股東的合法權益,則直接排除H股股東獲得對價,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作者單位為廣東海埠律師事務所,本文不代表本報觀點)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