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 港股 > 陳德霖接任香港金管局總裁 > 正文
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簡稱HKMA或金管局。金管局在1993年4月1日透過合并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成立。
香港為成立金管局,當時的立法局在1992年通過對《外匯基金條例》的修訂,賦予財政司(現稱財政司司長)委任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職能及責任于《外匯基金條例》、《銀行業條例》、《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及其他有關條例內有明文規定。財政司司長與金融管理專員于2003年6月25日互換的函件,列載彼此職能與責任的分配。互換函件亦披露財政司司長根據這些條例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金融管理專員。外匯基金根據《外匯基金條例》設立,并由財政司司長掌有控制權。該條例規定外匯基金須主要運用于影響港元匯價的目的。
財政司司長亦可運用外匯基金以保持香港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借此維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金融管理專員是根據《外匯基金條例》委任,以協助財政司司長執行其根據該條例獲授予的職能,以及執行其他條例指定及財政司司長所指示的職能。金融管理專員的辦公室稱為金管局,金融管理專員即為金管局的總裁。《銀行業條例》賦予金融管理專員規管及監管銀行業務與接受存款業務的職責及權力。根據《銀行業條例》,金融管理專員的職責包括處理香港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認可資格的事宜。《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定下法定架構,讓金融管理專員可指定及監察對香港貨幣或金融穩定或對香港發揮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是事關重要的結算及交收系統。
根據《存款保障計劃條例》,金融管理專員負責執行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的決定,以及決定應否根據該條例向無力償付成員的存款人作出賠償。
主要職能
金管局是香港政府架構中負責維持貨幣及銀行體系穩定的機構,其主要職能為: 1。維持港元匯價穩定 。
2。透過穩健投資策略,管理外匯基金(即香港的官方儲備) 。
3。促進香港銀行體系穩健 。
4。發展香港金融市場基礎設施,使貨幣暢順流通 。
金管局的政策目標為:
1。在聯系匯率制度的架構內,透過外匯基金的穩健管理、貨幣政策操作和其他適當措施,維持貨幣穩定。
2。透過規管銀行業務和接受存款業務,以及監管認可機構,促進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定。
3。促進金融體系,尤其是支付和結算安排的效率、健全性與發展。
與香港特區政府關系
金管局是香港特區政府架構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可以按與公務員不同的聘用條款聘請員工,以吸引具備適當經驗與專門知識的人才。不過,金管局總裁及其員工仍為公職人員。在金融管理專員所獲轉授或賦予的法定權力下,金管局的日常運作享有高度自主。財政司司長負責厘定香港的貨幣政策目標及貨幣體制:財政司司長于2003年6月25 日致金融管理專員的函件訂明應透過貨幣發行局制度維持貨幣穩定,即將港元匯率約保持在7.8港元兌1美元的水平。金融管理專員須自行負責達成貨幣政策目標,包括決定有關的策略、工具及執行方式,以及確保香港貨幣制度的穩定與健全。
財政司司長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協助下,須負責有關維持香港金融體系穩定與健全,以及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政策。為推行這些政策,金融管理專員須負責
(1)促進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與有效運作
(2)與其他有關機構及組織合作發展債務市場
(3)處理與法定紙幣及硬幣的發行及流通有關的事宜
(4)透過發展支付、結算及交收系統,以及在適當情況下負責操作有關系統,以促進金融基建的安全與效率
(5)與其他有關機構與組織合作,促進對香港貨幣及金融體系的信心,并推行適當的發展市場措施,以協助加強香港金融服務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外匯基金由財政司司長掌有控制權。金融管理專員須根據財政司司長所轉授的權力,就外匯基金的運用及投資管理向財政司司長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