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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開閘排洪:QDII投資港股終成定局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2日 13:32 21世紀經濟報道
特約記者 羅綺萍 等待一年,中國銀監會終于宣布放寬代客境外理財產品投資品種,即俗稱為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第二階段計劃。QDII可以投資于股票、結構性產品及公募基金,但不可以投資于對沖基金。 不過,現階段投資者通過QDII投資海外股票,僅能投資港股。因為按照銀監會頒布的規定,“商業銀行應選擇在與中國銀監會已簽訂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境外監管機構監管的股票市場進行股票投資。”而目前銀監會公布的合規的境外監管機構只有香港證監會。 5月10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關于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對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有關規定做出以下調整:將“不得直接投資于股票及其結構性產品、商品類衍生產品,以及BBB級以下證券”的規定調整為“不得投資于商品類衍生產品,對沖基金以及國際公認評級機構評級BBB級以下的證券”。 對于股票投資,《通知》作出詳細規定:一是所投資的股票應是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二是投資于股票的資金不得超過單個理財產品總資產凈值的50%;投資于單只股票的資金不得超過單個理財產品總資產凈值的5%;三是單一客戶起點銷售金額不得低于3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銀行人士認為,單一客戶起點銷售金額不得低于30萬元人民幣"的規定顯示客戶門檻較高。這將對商業銀行QDII的投資管理能力將提出更高要求。因為如果投資回報偏低,大客戶肯定不愿意投資此類產品。 對于客戶資格,銀監會特別要求客戶應具備相應的股票投資經驗。要求商業銀行發行投資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財產品時,需對客戶投資經驗作出專門的評估。 此外,《通知》還規定,境外投資管理人應為與中國銀監會已簽訂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境外監管機構批準或認可的機構。 《通知》還規定,商業銀行發行投資于境外基金類產品的代客境外理財產品時,應選擇與中國銀監會已簽訂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境外監管機構所批準、登記或認可的公募基金,而商業銀行發行投資于境外結構性產品的代客境外理財產品時,應選擇獲國際公認評級機構A級或以上評級的金融機構發行的結構性產品。 香港金融管理局對公布表示歡迎。金管局總裁任志剛表示,有關政策出臺是促進兩地金融體系建立互補、互助與互動合作關系的一項措施,透過兩地監管部門合作,香港為有關資金提供了一個安全的平臺,協助確保有關投資活動能穩妥地進行,隨著QDII的進一步擴大和發展,金管局將繼續通過工作小組及其它與中國銀監會的合作安排,全力給予配合及支持。 在QDII推出前,香港特區政府一直爭取QDII可以投資股票,但相關部委擔心風險太高,故在第一期計劃中并未包括。在過去一年的實踐中,由于人民幣升值抵消了部分投資回報,故內地投資者對于QDII產品的興趣不大,香港也未能發揮為內地資金“排洪”的作用,故銀監會決定放寬投資規定。 恒生銀行(0011.HK)副董事長兼行政總裁柯清輝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需要進一步研究新規定的細則,特別是對于投資股票的六項限制,才能決定如何重新設計既有高回報,又較穩建的QDII產品。 目前,共有10中資銀行和7家外資銀行獲批QDII資格。外管局已批出合共131億美元的額度,折合1048億元。有11家商業銀行發行了境外代客理財的產品,實際募集資金不到十億美元。銀行人士預期,此次銀監會開閘將直接推動這一市場規模。 (本報記者陳昆才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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