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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計劃增發A股 新章程預熱高管持股計劃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 01:53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趙 萍 北京報道 9月1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2628.HK,下稱“中國人壽”)發布公告稱,鑒于中國人壽計劃近期申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增發A股,按照相關規定修訂了公司的現行章程。 完善公司治理、加強股東權利是本次章程修改的主要內容。 新章程首先對對外擔保行為給予了嚴格的限制。新章程第六十條規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以及,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同意。 此次修改也對董事會的一些權力做了細化的規定。比如,必須2/3的董事同意董事會才可以行使以下行為:單項投資超過最近公司經審計凈資產值10%的股權投資;單項金額在最近一期公司經審計凈資產3%以下,累計金額在10%以下的對外擔保等。 為維護中小股東的權益,中國人壽還加強了獨立董事的權利。新章程六十三條規定,獨立董事有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并要求董事會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的決定。 另外,對于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等高級管理人員,如果執行公司職務時違法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防范風險、完善公司治理外,新修訂的章程中還特別提到了對公司高管人員的一項激勵機制——設立激勵基金,每年提取一次。 公告稱,中國人壽激勵基金主要用于激勵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員工,或作為上述高管履行職務的風險基金來源。與此同時,中國人壽還將建立高管責任保險制度。但公告并未對上述基金及保險制度的具體內容做出進一步的披露。 除此之外,新章程還對高管持股做出了“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及相應禁售期等條件的規定。 在問及上述安排是否預示著中國人壽將執行“高管持股計劃”時,某證券人士告訴記者,上述規定常見于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并不能直接表明中國人壽將在發行A股時一并執行“高管持股計劃”,但也不能排除該公司有此計劃的可能。但可以肯定的是,由于涉及國有股權等問題,中國人壽若實施高管持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且必須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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