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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模糊民企紅籌上市警惕稅收風險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3日 14:33 第一財經日報

  本報記者 王春霞 發自北京

  “75號文發布以前,對于境外融資及上市的稅務問題基本都處于監管真空地帶,而75號文的實施,為今后可能發生的稅收征管進行了鋪墊。”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與商務合伙人陳明宇昨日表示,國家稅務總局正在醞釀相關稅收法規的出臺。

  去年10月底,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75號文),此舉被視為監管部門對民營企業紅籌上市的解禁之舉,而稅收風險已經成為境外融資的一大阻礙。

  “很多境外的風險投資以及境內有紅籌上市打算的民企對稅收風險都非常擔心。”陳明宇談到,這種風險來自于當前稅收制度的不確定性以及納稅人對于制度的不明確而出現行為盲目。

  陳明宇談到,以前稅務部門一直關注的是企業在境內經營時取得的收入,而境內企業和個人一旦開始轉向境外資本,稅法對此就只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他舉例說:“一家境內的民企,在各大城市有100家連鎖企業,那這家企業想到境外上市的話,它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去境外注冊一家公司。”根據現行的稅法,這一舉動本身有沒有稅務責任,現在并沒有明確。

  據了解,一般境外融資的思路是,在境外設立兩家SPV,一家作為中間控股公司,對境內企業進行控股,另一家作為未來上市主體,并對中間控股公司進行控股。“這個動作本身有沒有稅務責任?以及這家在境外注冊成立的公司要和原來境內控制的企業通過過橋貸款或股權置換等的方式發生股權變更,這個環節又有沒有稅務責任?如果有的話,應該如何來確認?這些問題現在都還沒有明確。”他說。

  安永認為,未來稅制改革可能會訂立“實際控制地”法規,即對于境外上市主體,雖然其注冊地在境外,但由于其實際控制地在境內,因此也將其視同為居民納稅人進行稅收征管。

  “資本的跨境流動給稅收提供了很多的空間,就目前國內的稅收體制來講,在這方面是極其薄弱的,并不是說要建立最先進的稅制,但是要尋找到符合國情的稅收體系。”陳明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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