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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修訂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0日 08:56 中國證券報

  增加上市公司董事的披露事項主板公司公布業績時間改為下午4時15分

  本報記者 黃繼匯

  香港交易所日前表示,對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作出多項非主要及輕微的修訂,并將于3月1日起生效。

  港交所表示,有關修訂涉及事項包括“給予實體的貸款”的披露;須予公布的交易——對上市證券公司,提供首次公開招股融資及證券保證金借貸而給予豁免;收購前財務資料的披露;董事須作出的披露事項及董事的罷免;有關證券上市的輕微修訂;須予公布的交易及關連交易;會計事宜及備考規則;結構性產品等。

  其中董事須作出的披露事項及董事的罷免的修訂,規定發行人可于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而非特別決議)罷免董事,同時反映《公司條例》的規定。其它規則修訂亦規定發行人的董事,須在招股章程內披露其于其它上市公司的董事職務;在獲委任時披露履歷資料的同時,須加入其它相關資料,有關資料須符合其呈交聯交所的董事聲明及承諾所作的披露;及獲委任時須以公告披露董事酬金的詳細資料,不論發行人與董事之間是否已簽訂服務合約。

  “給予實體的貸款”的披露,規定指出如超過若干界線必須披露。這次修訂訂明:若應收貨款(因提供財務資助而產生的除外)因發行人日常業務而產生,而產生該項應收貨款的交易乃按正常商業條款進行,則在計算資產比率時該應收貨款不計入“給予實體的貸款”內。

  須予公布的交易,對上市證券公司提供首次公開招股融資及證券保證金借貸而給予豁免。新修訂指出,使上市證券公司在日常業務中,按正常商業條款提供的公開招股融資及證券保證金借貸,可獲豁免符合有關披露及須經股東批準的規定。

  收購前財務資料的披露修訂,規定新上市申請人須在上市文件的會計師報告內,披露所收購的重大業務或公司在收購前的財務資料,以向投資者提供全面及有用的資料。

  須予公布的交易及關連交易修訂,闡明須予披露的交易的有關通函所載列的交易亦包括不涉任何資產收購或出售的交易,例如財務資助交易。同時還將聯交所現行有關持續關連交易也包括財務資助的詮釋編納成規。

  在結構性產品方面,《主板上市規則》已作出若干非主要的修訂,以配合牛熊證及日后可能研發的其它類別的結構性產品上市。

  其它較重要的修訂還包括,將根據《主板上市規則》規定的公布業績的時間由下午4時改為下午4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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