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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創業板1月跌幅遠超恒指(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2日 11:00 證券日報·創業周刊
香港創業板上市要求: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并解釋公司如何計劃于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余下時間及其后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于4,600萬港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香港創業板上市要求: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并解釋公司如何計劃于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余下時間及其后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于4,600萬港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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