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 冰
國美電器(00493HK)與陳曉之戰并未落幕。
6月21日晚間,國美電器在香港宣布,已于日前對國美前董事會主席陳曉提起訴訟,因其向媒體發表不實言論,違反合同約定。
6月22日,國美電器漲幅1.70%,成交額3.97億,振幅達2.04%,最終以2.99元報收,
北京二中院尚未發出法律文書
“目前二中院還未把相關的法律文書交給陳曉,1-2日內將要送達,是以快遞的形式還是法官親自送達目前沒有定!北本┑诙屑壢嗣穹ㄔ合嚓P負責人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候表示。
他同時表示:“法院目前并未確定開庭時間,送達到陳曉手里的也只是國美的起訴狀及相關法律文書,并不是法院開庭傳票!
2011年3月10日國美公告:陳曉辭去國美董事會主席、執行董事、執行委員會成員兼主席及授權代表職務,自2011年3月10日起生效,國美董事會委任張大中先生為國美電器非執行董事及董事會主席。
這樣的結果也許不全是黃光裕(專欄)想要的,但黃氏家族在國美的話語權爭奪上,此時已分伯仲。
“保密協議陳曉是3月9日簽訂的,當時該協議也是3月10生效,在保密協議中也沒有規定年限。”國美電器副總裁鄒曉春(微博)接收《證券日報》采訪時候表示。
換一句話說就是永久生效,永久保密。
律師稱或將涉及刑事 國美只想警告陳曉?
“這件事我并不知情,我也沒有收到任何東西,我也是剛剛在媒體上看到。”陳曉在接收《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而采訪中陳曉對國美此舉感到驚訝,言語中略顯慌亂。
“一般只要是公司員工就應該有公司的保密義務,沒有履行這個義務的話,肯定要承擔違約責任,除了違約責任之外,泄密之后對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其他方面的損失也要一并賠償,主要是民事范疇。但如果情節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嚴重且存在主觀故意的話,很有可能會觸犯刑律。”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劉曉雨律師接受《證券日報》采訪時候表示。
“此次事件國美向法院起訴只是民事范圍并不涉及刑事范圍。當初與陳曉簽訂的協議是民事協議,目前上升不到刑事責任,除非是誹謗特別嚴重、嚴重的侵害了公司的名譽權、等情節特別惡劣才能演變成刑事案件,目前國美認為整個事件還未達到刑事責任的標準,未到這個程度!编u曉春表示。
“如果給對方聲譽造成了重大影響情節極其惡劣的話可能會給觸犯到刑法!北本┦腥舜蟪N瘯⒎ㄗ稍兾瘑T會特聘委員楊兆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候認為。
顯然,國美對陳曉留有了余地。
“目前我們所接到的訴狀只是民事訴求,合同違約等并未觸及刑事!北本┦械诙屑壢嗣穹ㄔ合嚓P負責人表示。
國美對勝訴有信心
“對于此次訴訟,我們還是很有信心的!编u曉春毫不掩飾的表示。
至于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細節,國美方面并未吐露,陳曉則表示只是一般企業高管離職通常須簽署的文件。鄒曉春認為,在陳曉離任之時,國美對陳曉作出一些安排,陳曉則對國美作出相關的承諾,有關承諾包括不可胡亂評價國美等等,而據了解,該協議已上交法庭,作為證據。
鄒曉春表示:“除了違約金的賠償,國美還有其他訴求,除了經濟之外也有一些別的方面的內容,承擔違約金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其他訴求不方便說太多!彼瑫r表示:“國美希望得到陳曉公開誠懇的致歉!
“國美訴狀的具體內容我們不方便吐露,具體開庭時間會北京二中院會有通知。”上述北京二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
事實上,在5月10日報道刊出后,當事記者向陳曉致歉,并公開表示其與陳曉是一場私人聊天而非采訪,陳曉方面也對此進行了公開聲明稱:“未接受過記者采訪,屬于其從一場無議題的私人閑聊中片面抽取內容所發表的文章,是缺乏常識的個人理解。既非我原意,更不代表我的觀點和言論,造成我個人困擾事小,對所涉及行業的無端紛擾和傷害真的不應該,對此我深感遺憾!
“按照合同約定他不能說,結果他說了,這個肯定就存在主觀故意,過錯肯定是有的。如果泄密的事實是屬實的,那么國美很有可能勝訴。因為商業秘密有時候就是客觀存在的都是屬實的,不能說事情屬實就可以隨便說,向公眾去公布,這不是一個概念。該案件預計會在6個月內會出結果!眲杂曷蓭熥詈蟊硎。